山坡地範圍內從事哪些開發行為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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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志賢
 
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四、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
 
五、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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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陸續立法後,非都市土地的開發相關法令配套措施已十分完整,然因各種開發申請程序差異,或因開發型態規模大小、區位等條件限制,致使許多興辦事業者在不明察法令的情況下耗費時間、金錢,延誤開發使用之先機。
非都市土地開發實用指引》作者從事非都市土地開發十幾年,經驗豐富,特於書中詳解非都市土地的認定、範圍、項目及開發方式,內容包含使用之程序、技術、設立各機構之流程等,是從事土地開發業務者、研究不動產經營者,應具備之參考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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