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演唱會爆父親家暴有小三,母隱忍之不堪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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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總編輯 周美君

日前藝人謝金燕在演唱會播放一段當年父親對母親家暴、要她接納小三等作為,父女間的距離越來越遠,令人遺憾。若以法律而言,謝金燕訴說:父親對母親「生活裡的言語暴力她挺住、日常裡的肢體暴力她可熬。」,就是個家庭暴力與涉有通姦罪責的案件,當年母親「只求小孩有個完整的家」而隱忍,並未訴諸法律解決,而不知女兒心的父親,此刻如同暗瘡被揭發般憤怒,雙方徒留怨懟與淚水!

肢體暴力鐵定是家暴,那言語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也算!家暴法第2條明文「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言語的惡意攻擊、嘲諷、三字經謾罵……威脅等。」(1);另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刑法第245條:「本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2)謝母是縱容、宥恕,還是被迫,唯有當事人心中自知。經過十多年歲月,無論當年或現今,這件新聞,怎麼看都是一件憾事!

1:參考凃秀蕊律師著〈家庭暴力法律救援〉,永然文化出版。

2:參考李永然律師著〈從結婚到離婚—婚姻權益‧離婚協議與狀例〉、劉孟錦律師著〈離婚智囊團〉;永然文化出版。

原始新聞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514004247-2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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