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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跳舞,免付音樂版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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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摘自2016-05-04 02:52 聯合報

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著作權法修法大轉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年一月提出「著作權法」大翻修方向,擬要求在公園播音樂跳土風舞的阿公、阿嬤須付音樂版權費,引發批評。智慧局官員指出,徵詢各方意見後,考量我國「國情特殊」,已在最新修法草案中把類似行為視為「合理使用」,不另收權利金。

智慧局前天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布著作權法最新版本修法草案,並讓網友廣提建言,預計六月提報行政院讓新政府審查。

著作權法原規範,只要是非營利、未收費活動,就可公開上映、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智慧局這次在修法草案中加註,使用作品的人須支付「適當使用報酬」給財產權人,且先前規畫跳土風舞的阿公、阿嬤也在應收費之列;遭批評後,最新修法草案大轉彎,改為「有條件開放」。

新版草案規範,若是「非經常性活動」,例如天災義演募款,或是在公園、街道、騎樓等開放、戶外空間舉辦符合「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有益個人身心健康」的相關活動,才視為合理使用,不收版權費。也就是說,未來阿公、阿嬤攜帶自家CD播放機在公園運動、健身,或學生在中正紀念堂廣場放音樂練舞,就屬合理使用。

這次修法另有多項因應數位匯流發展的修正。近年來類似「磨課師」(MOOCs)這樣提供大規模線上課程的機制越來越普及,但在教學中使用他人著作時,常遊走在法律邊緣,不確定是否侵犯著作權。

智慧局指出,這次修法把遠距教學納入「合理使用」範圍,只要依法設立的學校,老師限定只有選課學生可接觸課程內容時,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原始新聞來源:http://tinyurl.com/gm7uy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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