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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墓園判還地主──沒契約、沒過戶、無給付價金,判決買賣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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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摘自2016/02/04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林志函、陳珮琦/連線報導

政府半世紀前買地蓋前副總統陳誠墓園,廿三年前遷墓後改設公園;兩名繼承的地主主張未領土地補償費,提告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年約八旬的徐姓、李姓地主提告指出,前副總統陳誠五十一年前生病去世,治喪委員會選定當時的台北縣泰山鄉土地興建墳墓;該處土地不是都市土地,依法不得徵收,政府為了取得土地,責由泰山鄉公所買地,不過未依合法協議價購程序,也沒與全體地主簽訂買賣契約、沒辦移轉登記、沒給付地主土地價金,請求判決買賣關係不存在。

新北市政府辯稱,當年召開五次「台北縣政府因公使用私有土地會議」,與地主協商買賣事宜,雙方一九六五年五月七日達成結論,每坪土地按卅四元計算;政府與兩名告訴人的父親存在買賣關係。

一審判決兩名地主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政府當年開五次會議卻沒有土地共有人全體出席或託人代理出席紀錄,新北市政府也無法提出土地買賣契約,證人證稱當時沒人敢抗議政府,大家怕死了,「威權時代不同意也要同意」,合議庭因此認定地主當年不同意賣地,改判買賣關係不存在。

原始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320/148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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