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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009-044  

■謝長裕

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所稱之「容積率」,係指基地內建築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基地面積之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前述總樓地板面積,指建築物除下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外,其餘各層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一、每層陽台、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台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台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10%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0%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台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15%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台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12.5%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台或法定騎樓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第1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10%外,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15%

註:

前項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電信、燃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之空間。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三、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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