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DSC_0513  

李永然

一、大陸台商應妥慎處理對外債務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如果生意投資失敗了,可能面臨債務的處理,例如:台商在人民法院受到確定的敗訴判決、在仲裁機構受到敗訴的裁決、、等;此時其債權人即可能以「法院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的公證書」、、等「執行根據」,向法院申請對台商進行強制執行;大陸台商面對時應具備那些法律認識?

二、法院可能會命做為債務人的大陸台商提出「財產報告」:

首先要提到的是,大陸「強制執行」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且與台灣有諸多不同的規定,過去大陸存在「執行難」的問題,所以於2007年、2012年先後又做了兩次修正,藉以強化強制執行的效果。

台商必須瞭解,法院的執行單位,其「執行員」收到「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會立即對債務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如果債務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前段);這稱為「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此乃於2007年間《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新增的,做為債務人大陸台商配合處理,否則「拒絕報告」或「虛偽報告」,還有罰則(註1);即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後段:「……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鍰、拘留」的規定處罰。

三、法院可以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限於金錢或不動產

其次,台商的債權人要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執行之標的是屬於台商的財產,而這財產包括金錢、動產、不動產,但並不僅以此為限。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足見「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也是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的財產!不過,債權人執行不得過度查封,同時也必須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款但書規定,即「……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四、台商須注意不履行法律文書義務的後果:

再者中國大陸法院為提高強制執行的成效,對於不履行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有些強制或處罰的手段,主要有:

1.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款)。

2.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3.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訊息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五、台商須注意脫產的法律後果

又有些台商對於債務,認為法院判決不公,想運用「脫產」方式規避強制執行。台商對此一問題,須瞭解大陸《刑法》第313條、第314條分別有針對拒不執行、妨害執行之犯行有刑事追究的規定(註2);另於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還特別針對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透過虛假訴訟方式逃避執行的,增訂第113條規定,即「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註3)。

六、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的為債務人時,必須注意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所做的相關規定,不同於台灣《強制執行法》;而且還有一些強制手段,甚至還有刑責;台商必須小心因應,切勿由「民事責任」,轉變涉及「犯罪」;果真如此那就不妙了!

1.張衛平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頁2652012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2.沈志先主編:強制執行,頁369~3822012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3.張衛平主編:前揭書,頁270

104-08-3184投資情報104.8.16~8.29157期第70-71頁》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大陸台商對外負債,面&idno=6874&keywords=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