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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進急著找房子住,在社區的房屋租賃公告欄內發現了合適的房屋資訊,透過紅紙條上所記載的電話,聯絡上了屋主。屋主恩美是個謹慎的人,堅持一定要辦理房屋租賃公證手續。雙方約定:租金每個月新台幣二萬元,租賃期間三年。承租人應於起租時交付押租金六萬元,租賃期間屆滿時無息退還。租賃標的房屋之稅捐處課稅評定現值為九十萬元。請問:

一、公證費用應該由何人繳納?何時繳納?當事人不繳納公證費用時,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二、案例情形,宇進或恩美應繳納多少公證費用?

楊冀華

請求辦理公證必須支付公證費用,公證費用是請求公證或認證所需支付之代價。公證費用應由何人負擔?公證法本身並沒有明文規定。

公證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人負擔

惟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證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證費用之負擔,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同法第十條之結果:

一、公證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聲請人為多數時:

()原則上平均負擔。

()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公證人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連帶或不可分之債,命連帶負擔。

()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公證行為所生費用,由該請求人負擔。

筆者認為聲請人為多數時,如聲請人間業已協議公證費用由其中一人全數負擔,或全部公證費用之內部分擔比例,公證人似無干涉之必要。反之,如聲請人間並未就公證費用之負擔達成協議,則應依公證法第二十一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公證費用應於何時繳納?公證法本身亦無明文規定。但依公證法第二十一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之規定,公證費用應由聲請人預納;未預納者,公證人得限期命其繳納。

如聲請人經命限期繳納公證費用仍拒繳納者,屬於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請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法定要件」,應予以拒絕公、認證之請求。

公證費用有法定計收標準

就具體個案應繳納多少公證費用?公證人得否像自由業之律師般,依執業年資、案情複雜程度及參考公會所制定之收費標準,自由地向當事人開價?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公證法就公證費用之收取採費用法定原則,公證費用之種類及數額悉依法律規定,不得任由公證人增減其數額(公證法第一百零八條)。

公證費用收取標準,依公證法之規定,如果屬於財產上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且其標的有特定金額或價額能算定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一、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二、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三、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四、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五、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六、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七、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八、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公證法第一百零九條)。

標的價額之計算,除典權之價額以其典價為準外(公證法第一百十一條),其他均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公證法第一百十條)。

公證法第一百零九條採分級分段累退計費之立法例,主要是考量「人民樂於使用公證」、「公證人收入能達相當水準」、「計算費用不過於繁瑣」所訂之收費標準,希望能打破過去起徵點過低,且標的金額或價額較小者費率略嫌偏低,而金額或價額越大者其費率反顯過高之缺失。惟標的金額或價額較小者所繳納之公證費用遠比舊法時期為高;而金額或價額越高者,加收之公證費用反而較少,論者多有「劫貧濟富」之譏。

不二價「一千元」之公證事項

此外公證法針對若干事項,固定收取公證費用一千元,例如:

一、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公證法第一百十二條)。

二、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公證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

三、請求就下列各款事項作成公證書者:

()承認、允許或同意。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

()曾於同一公證處或公證人事務所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不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為限。其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就增加之部分,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收取費用(公證法第一百十四條)。

四、請求就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者(公證法第一百十七條)。

五、請求作成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或拒絕證書者(公證法第一百十八條)。

結語

關於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部分不併計公證費用。」案例所示情形,租金總額為七十二萬元(計算式:20000×12×3=720000),房屋評定現值為九十萬元,房屋現值較高,故應以房屋現值為標的價額。又案例情形約定有押租金六萬元,應併計之,故本件標的價額為九十六萬元。標的價額為九十六萬元者,依公證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應繳納公證費用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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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具有相當公信力、減少訟源之預防司法功能,成為與法院公證人並存之雙軌制。公證實務上,可運用於遺囑、授權、切結、結婚、訂立租約等法律文件上,並可分為公證書與認證書兩種,究應如何分別?各類申請如何辦理?各應注意事項為何?《公證法與你》有切實的解說。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529&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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