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
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須注意以下四點:
一、此一程序適用「非訟事件程序」,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前,須向地政事務所申領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藉以了解抵押權設定後該不動產權利關係的變動情形(註2)。
三、抵押權人提出聲請時,應檢具證明其債權存在及屆清償期債務人未能清償之證據,俾供法院於裁定時參酌。
四、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的民事裁定即為「執行名義」(參見《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謂「執行名義」,又稱為「執行力的債務名義」,係表示得依強制執行實現私法上請求權之存在及其範圍與當事人,並賦予「執行力」之公文書(註3)。我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即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
註1:陳信義編著:銀行催收實務要義,頁79,民國85年3月三版,財團法人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發行。
註2:基層金融研究訓練中心編印:催收實務,頁225,民國77年6月,基層金融出版社出版。
註3:陳計男著:強制執行釋論,頁78,2002年8月初版第一刷,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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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詳解「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法令規定,並從實務運用著眼,指引讀者如何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又在確保債權的「最後一哩路」,如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抵押權,最後詳剖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實務與法律相關規定,構成理解「不動產抵押權」的完整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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