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v042-040  

連世昌律師

民國976月間,藝人周杰倫的媽媽葉惠美向某家建設公司購買「海景豪宅」建案之預售屋,建設公司在其銷售廣告中宣稱:「……球場第一排、海灣第一景的首席景觀區段:長達九千六百五十碼的淡水高爾夫球場,由大屯山系、觀音山嵐、淡水河景,與球場七十年綠樹濃蔭譜成的如茵極美之境:遠眺太平洋的碧海藍天,無垠湛藍的海天一色窗景,景在眼前,歌在心裡,可遇不可求的國際海灣極品住宅,撫慰滿足了終日高壓忙碌的緊繃神經」等語,極度強調「景觀」、「美岸」等「滿足景觀需求、紓解壓力之高級居住品質」,並繪有坐擁好山、環視海景之景觀實景圖,讓人對建案預售房屋產生具有高級渡假住宅品質之強烈印象。

不料,1003月房地接近完工之際,葉惠美首次得以登上現場查看所購買的房屋,從房屋客廳及臥室落地窗向外眺望,卻發現往下近看新北市○○區及山坡地雜木野草之內,竟是一片墳墓區,並有提前掃墓之遺族人群在割除雜草、整理墳墓、焚香燒紙祭拜之情形,葉惠美才知購買的房地緊鄰「嫌惡設施」。葉惠美再到周遭環境查看,發現房地除有位於同側之「行忠宮」外,對面邊坡上亦搭建有「大庄萬善堂萬應公」,坐落的邊坡上方,就是從房屋內可清楚俯見之墳墓區。這才知道建商的銷售廣告不實,而要求解約、退還已付的八百二十六萬元價金,卻遭建設公司拒絕。請問:建設公司應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解析

一、注意!一般房屋交易,告知義務只及於買賣房屋的屋況及使用情形,難令賣方負告知鄰地使用狀況的義務

根據雙方所簽訂的房地買賣契約條款,建設公司所負契約義務都在應如何移轉及交付系爭土地及房屋上,並沒有要求建設公司應告知鄰地使用情形。

一般房屋買賣之交易情況,只就出賣之該戶房屋狀況(如是否為凶宅一事),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據實說明,故縱使認為建設公司須負告知義務,亦應僅及於系爭房地所在該棟大樓、社區之情況,而沒有將鄰地使用情形列入要求建設公司具體說明之理。承辦此案件的法官認為,一般房屋交易,賣方僅須就買賣標的物及坐落基地負告知義務(比如是否為凶宅一事);葉惠美主張建商故意隱瞞墳墓區等嫌惡設施,都位在建案的對側山坡,並非在房地坐落的基地,建商不須負告知義務(註1)。

此外,雙方契約未就有無墳墓區或其他嫌惡設施作約定,葉惠美買屋時,也沒有詢問附近有無墳墓;至於建商標榜的海灣景觀廣告,僅是宣傳文字,不能認為是「一定品質」的約定。

可見,雙方買賣標的既為系爭房地,而房地所屬之清新美景大樓並無墳墓存在,鄰地有墳墓存在是否必然影響購地意願,只是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的範疇,因人而異,不能以此認為建設公司所負告知義務須擴大及於鄰地狀況,否則出賣人豈非須以買受人一己之好惡,揣測應負何種告知義務。

二、筆者的話

從一般消費大眾的觀感來看,「墓仔埔」一般在房市上會被列為「嫌惡設施」,建商對於這些「不雅」鏡頭,亦會先以大型看板、招牌加以遮擋,預售屋買方對於這種「善意的」欺騙,在下定購屋前要特別小心。

住宅的地理風水,雖然被許多富商巨賈奉為購屋重要考量之一,對面有墓地這種觸楣頭的房子,一般買家往往避之唯恐不及。房巿上,面對墓地的物件,房價通常較周邊行情為低(通常大約便宜一至一‧五成左右)。從葉惠美的案子來看,判決結果不令人意外,因為案例研究上早有前例可循(註2)。法院若是保守解釋房地買賣契約條款的話,建設公司所負的契約義務就不會被要求應告知房屋周遭有「墓仔埔」;不過,在這高房價的時代,從建商、買方之間的對價衡平關係及保護消費者權益而論,縱使不能允許消費者解約,亦理應可以要求建設公司減少價金(折價)才算公允。

1: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37號判決要旨。

2:連世昌著:房地買‧賣‧仲介三贏法律策略,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頁122

--------------------------------------------

代銷‧仲介紅不讓──代銷‧仲介業法律&行銷成功雙秘笈》結合代銷、仲介業者當具備的不動產「法律」與正夯的「行銷」觀念,由資深律師、銷售高手共同執筆,引領業者在競爭激烈、變動快速的山頭,昂然挺立,衝出漂亮的成績單!買、賣雙方消費者從本書看門道,亦能識人有術,作出正確的選擇。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442&kgroup=法律圖書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購屋 解約 預售屋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