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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01-035  

在南投縣一場車禍和解中,一名陳姓男子認為對方的條件太過分,脫口罵了句「幹」,對方被罵後,也氣得不想和解,還到警局控告陳姓男子「公然污辱」。雖然開庭時,陳姓男子辯稱「幹」是他的口頭禪,並沒有罵人的意思,但檢察官認為這種說法太牽強,將陳姓男子起訴。

~~啊!小編認為這真是得不償失,不但不和解了,還吃上官司,真是太不划算啦~~

■林國泰

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即是「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所謂「侮辱」,乃謂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一切輕蔑人的行為,也就是使人難堪為目的的一切輕蔑人的行為皆為侮辱,例如嘲弄、詈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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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很像的罪是「誹謗罪」,想了解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差別嗎?一是快快到永然購買《刑法與你》一書,或是靜待小編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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