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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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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0320014  

李永然

股票合法持有人應妥善保管股票,若不慎遺失,該如何處理?茲提供數點供讀者參考。

一、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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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8六十石山之旅-159  

謝心味

問題

俗語說:﹁你要人家的利息,人家要你的本金﹂,是於一般人參加互助會之前,應如何評估倒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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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03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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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又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因此房地於贈與時,繳納贈與稅即是以贈與當年度之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乘以贈與稅稅率(10%)計算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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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推出兩個新活動囉~~

活動1──一週一優惠,本週限定7

永然嗨翻你的書櫃!

永然新推出每週推出「限定7折」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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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28-046  

李永然律師戴英妃律師  

【問題】

A公司於民國(下同)1001月以紅、白線條顏色交織組成之菱格紋圖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設立於香港之B公司之負責人甲,於10011月至1011 月在台灣販賣使用與A公司商標圖樣相似之商品,A公司因而提起告訴,嗣經檢察官認B公司早於96年已販賣使用與A公司商標相似之菱格紋圖案商品,應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乙為C公司之負責人,於1021月向B公司進口菱格紋圖案之商品,並為B公司之在臺經銷商,雖知悉上述事項,然因B公司出示其之前所獲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書,C公司遂持續販賣該等商品,A公司於10210月發現C公司販售與其商標相似之商品,因而對乙提起告訴。試問,C公司之負責人乙販售與A公司商標相似商品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售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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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聯合新聞網報導:「前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次子、臺北市議員吳志剛,今天爆出投資的電信公司有財務危機,讓他背負了高達10億元的債務,但他卻未積極處理,讓債權人感到不滿,已經陸續寄出存證信函,準備提告討債。」

哇!這個政治圈的新聞令人咋舌,10億哪!單單數零都要數很久。不過,就算是欠10億,債權人第一步也是寄出存證信函,由此可知,在討債過程中,存證信函的重要性囉~~

林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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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如陽

一、依信託本旨所為之形式移轉不課稅。

二、因信託所產生之利益,以實際享有利益之實質所得者為課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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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全國最大汽車零配件廠全興集團負責人吳崇儀家族,被指非法占有彰化八卦山的國有林地,興建豪宅別墅群,遭農委會提告拆屋還地,吳家辯稱,69年興建時並非故意越界建築,且聘藝術大師楊英風參與規劃設計,若拆除將是『文化浩劫』;但最高法院判決,吳家須歸還占用的4132坪國有林地,拆除越界建築的房屋,另支付近9年未付租金的不當得利156萬元,全案定讞。」

萬一被越界建築,永然文化的粉絲們知道該如何處理嗎?

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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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7052  

簡文成

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雇主每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係按勞工每月工資計算;而工資的定義,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乃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現行勞基法之工資定義係抄襲自當時之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民國六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勞字第五八三六八○號令發布施行)第四條,而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工資,係指工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以工資、薪金、津貼、獎金,或其他任何名義,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予者均屬之。」,其與勞基法主要差異在於工廠法施行細則並未在條文中使用「經常性」一詞,且無任何除外規定。然而,勞基法實施後,有關工資的定義,除了「經常性」一詞出現外,並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列舉了經常性給與的除外規定。

依前揭勞基法之規定,工資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致的報酬,但不以名目上稱為「工資」或「薪金」者為限。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無論任何名義的給與,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應認為工資。惟何謂「經常性給與」,是否「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酬的方式才算,如果不是按計日、計時、計月、計件而為計季、計半年或計年等不必經常支付給勞工的給與,就不是經常性給與?抑或經常性給與只是工資的補充說明,其目的僅為防止雇主巧立名目且規避勞基法之各項法定給付,因此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為工資,除非該薪酬科目無法立即判斷是否為工資等,再以經常性與否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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