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為《公寓大廈管理法律一本通》一書五版作序
李 序
台灣地狹人稠,自民國七○年代,隨著工商業發達,經濟起飛,都市興起,居住的形態也有所改變,尤其在都會地區,以「公寓」、「大廈」為常見的居住模式,但因早期對於「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的分擔,欠缺法律上的規範,因而發生住戶間爭執及與管理委員會的糾紛亦層出不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於民國84年6月9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回顧該條例當時的制定背景,是因台中「衛爾康餐廳大火事件」,燒死64條人命及10餘人受傷之後,各界對於相關法令的缺失感到不滿,於是立法院迅速通過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做為公寓大廈管理的依據,也象徵我國公寓大廈的管理進入了「住戶自治」的時代。此一有「居住憲法」之稱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總統於民國84年6月28日正式公布施行至今,已有20多個年頭,在這段期間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歷經數度的修正。但不可諱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管理組織方面,特別是針對所謂的「管理委員會」以及「管理負責人」這部分,目前在整個實務運作上仍有其缺憾之處,部分公寓大廈到目前為止,仍舊沒有依照規定來成立管理委員會或者選任管理負責人,特別是老舊的公寓大樓尤其嚴重。民國110年10月14日高雄發生了「城中城大火事件」,不幸又奪走46條人命,事件發生後才發現這麼大的一個社區,竟然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當地人視之為「鬼樓」,造成社會一片嘩然。一個住宅社區若連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都沒有成立,那依照相關規定應該進行的「公安」、「消防」、「社區保全」或者是社區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就不可能完成,對於住戶的安全是沒有任何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