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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節稅法律實用系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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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立發票,小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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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隆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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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3日聯合報記者高宛瑜、蔡維斌報導:雲林寶島鐘錶行賣出六百元表帶,店員誤開成四百萬零六百元的發票;北市永豐盛包子饅頭店做了兩筆百元生意,卻開出一張六位數發票,擔心要多繳營業稅,分別展開尋人,急著找回錯開的發票,但都尚未如願。」

哇塞,六百元變四百萬零六百元,這誤會可大了!萬一找不到發票主,要如何補救,可得好好問問稅捐稽徵單位了。如果找到發票主,在發票上要如何修正錯誤才是對的呢?

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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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李宗瀚

一、行政責任

  1.《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又「……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必須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始符合營業稅課徵之目的,如取得非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則係幫助實際交易對象逃漏營業稅,自屬違章行為。」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200號判決可稽。準此,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並申報進項稅額者,即該當於《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依法最高得處以所漏稅額十倍之罰鍰,並可能遭稅捐稽徵機關命令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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