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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訴訟案例&撰狀實用全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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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銀行貸款時,貸款人除簽立貸款契約或借據外,通常都還要再開一張同額本票,而往往在貸款一年或六個月後,便要貸款人再來「換票」。就是再開一張同額本票,而原先開的本票,即蓋上「作廢」章,不再使用。這時,是否係銀行表示原先貸款之債務消滅,而另成立新債務呢?如果「換票」,即是消滅原借貸債務,而成立新債務的話,那保證人如未再於「更換」之本票上簽字,是否即可免除保證責任了呢?這一點是李南在本案中最主要的主張,他認為他既未在民國八十四年以後的本票中簽名,而本票也已更換,因此,他對新成立的債務,自然無保證之責,但法院之見解是:「銀行於借款之後,再同意被告等人以簽發本票之方式交付之,依其意旨,當係確保債權或加重被告等人對於該筆債務責任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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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

借貸關係,可分為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二種。本案大成電影文化公司,將其所有的房屋,借供職員居住,待其離職時,取回之,係屬使用借貸關係。依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而借用物之返還,依民法第470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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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日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報導,機車行林姓男店長,積欠房租一萬多元,房東到機車行討錢,罵他「胎哥(台語,骯髒之意)人」,林男因有損機車行形象被拔掉店長,林男怒告房東妨害名譽,並訴請賠償薪水、主管加給、全勤獎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54萬元。刑事部分許獲判無罪,民事部分,法官認為林男欠債被罵「胎哥」只是剛好,駁回他的賠償請求。

呃,為何被罵胎哥只是剛好,這部分要麻煩讀者找出新聞看個清楚。不過,妨害名譽的賠償金可否求償?賠償金又是如何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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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2014121日記者傅潮標報導:「苗栗縣年近80歲林姓老婦人,指控結婚已50多年的許姓老伴外遇,雙方分居長達40多年,未共同生活,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無可挽回,向苗栗地院訴請離婚。法官調查卻發現兩老目前居所相距不過140公尺,步行2分鐘就可到達,許翁並提出春節與子女全家團聚及出遊照片,顯示家庭狀況和樂,難以看出雙方有分居或相處困難情形,許翁只是暫時與子女同住,駁回離婚請求。」哇!分居40年,幾乎結婚十多年後就分居了,但民法第1001條,不是規定夫妻必須住起一起嗎?小編也有點迷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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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律別居,我國民法本無夫妻別居的法制,但依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學者有謂,民法第1001條的但書規定,即係所謂的「夫妻別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7號解釋例略謂: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1001條但書之正當理由;至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同法第1052條所定之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本院院字第770號解釋(),所謂妻請求別居,即係指此項情事而言,非謂提起別居之訴,應予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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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復興航空空難中,有16名是來自大陸廈門的旅遊團員,本旅行團是由高雄德運旅行社所承攬的台金旅遊團。為復興航空空難傷者祈禱、為亡者默哀的同時,小編發現,原來旅行團也是承攬契約呀!永然文化粉絲團的團員們了解承攬的範圍有多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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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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