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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聯合新聞網報導:「前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次子、臺北市議員吳志剛,今天爆出投資的電信公司有財務危機,讓他背負了高達10億元的債務,但他卻未積極處理,讓債權人感到不滿,已經陸續寄出存證信函,準備提告討債。」

哇!這個政治圈的新聞令人咋舌,10億哪!單單數零都要數很久。不過,就算是欠10億,債權人第一步也是寄出存證信函,由此可知,在討債過程中,存證信函的重要性囉~~

林國泰

「欠債還錢」這是當然的道理,也是法律所明定;但是有些債務人往往不守信用,罔顧約定,借了錢之後並未按時還款,這時債權人當然可以採取法律行 。就法律規定而言,債權人向債務人討債並不一定要寄發郵局存證信函,但依照一般司法實務案例,如有以下情形,寄發存證信函確是有必要的,例如:一、債務人為有名望、重信譽之人,存證信函或可適度提醒對方履行債務;二、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即將屆滿,例如: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二年、借貸為十五年,如時效即將屆滿,而債權人未及提起訴訟,此時債權人可於時效屆滿前,先寄存證信函「請求」債務人給付,即可延長半年的追索時效,但債權人若未於此半年內起訴,債務人仍可提「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三、如果債權人無任何債權憑證,法官也可能會斟酌存證信函內容及債務人對信函的反應,作為判決參考。因此,債務人借錢不還者,債權人可以先發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範 例

一、寄件人 姓名:王甲

      詳細地址:○○市○○路○○號

二、收件人 姓名:李乙

      詳細地址:○○市○○路○○號

敬啟者:

緣台端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向本人借貸新台幣(以下同)○○萬元整,雙方約定利息每月○○元,借貸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此有金錢借貸契約為據。

詎料,台端於到期後拒不返還上揭貸款款項及利息共計○○元予本人,本人迭以口頭向台端 討,台端皆置之不理,台端所為,顯屬不該。茲今為保障本人權益,特發函 告台端,希台端於函到五日內速將上揭借貸款項及利息共○○元返還予本人,若屆期仍置之不理,本人將追究台端法律責任,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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