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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永然理財投資系列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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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不動產致勝秘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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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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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可強搬債務人之物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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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若債務人欠錢未還,債權人非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行使債權,係經由私下協商和解方式,債務人若同意債權人取走所有財物抵償,該行為應屬適法,且無強制執行法內參與分配規定之適用;反之,債權人不可在違反債務人意願下強制搬走債務人財物,視情況,可能負有民、刑事法律責任,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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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決定法拍得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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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周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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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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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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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有何監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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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菲有個好朋友涂宗憲在銀行上班,對於理財很有心得,數年之間財富膨脹好幾倍,張小菲因事業繁忙,無暇投資理財,遂將其現金一千萬元設立信託,以涂宗憲為受託人。過了一年,張小菲問及涂宗憲信託財產的運用績效,涂宗憲卻支吾其詞,張小菲又耳聞涂宗憲因股票融資交易失利,資金周轉不靈,此時張小菲可以請求法院幫什麼忙?倘若受託人非涂宗憲而為信託業者,又可以請求主管機關幫什麼忙?

呂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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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公告有規定張貼在何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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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汀

不動產的強制執行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75條規定,應以查封、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式行之。而查封不動產的方法,依同法第76條規定,應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以揭示、封閉或追繳契據等方法為之;揭示、封閉或追繳契據的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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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如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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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如陽

使用牌照稅相關節稅之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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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奎新

銀行因為貸款之債務人逾期未繳付本金、利息而處分債務人之擔保品,不動產經送到法院拍賣多次流標後,銀行自行評估此拍賣價格已十分低廉,若拍賣出去,不見得對銀行有利,為縮短法院拍賣時間,或係多次拍賣均流標,不能再為拍賣而必須返還債務人,乃由銀行自行承買或承受回來。銀行自行承買或承受回來之流標屋,經過簡單修繕、整理,並復水、復電後,再交由專業的不動產拍賣公司拍賣或銀行自行舉辦拍賣會,這種拍賣銀行名下之不動產,即俗稱的「銀拍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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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我國《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所以,買受人已付定金,然因商議買賣契約,雙方未能合致時,非可歸責於買受人,買受人仍可要求出賣人返還;如買受人反悔不買,因可歸責於買受人,出賣人自可沒收買受人所交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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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賣抵押物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債權新台幣五十萬元,拍賣物新台幣四十二萬元,不足額新台幣八萬元和違約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共新台幣三十八萬元,債權人是否得就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繼續執行?

■李永然、陳宜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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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汀

按強制執行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又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01號判例:「執行法院就抵押物所為之拍賣,及投標人應此拍賣而為之投標,揆其性質原與買賣之法律性質無異,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既為強制執行法第87條第1項所明定,則書件密封投入標匭既屬此項法律行為所應遵循之法定方式,違之者,依民法第73條前段之規定,其投標即非有效。」是以,投標競買法院拍賣的不動產,自應將投標書件密封,投入法院所設之標匭內,始合乎法定方式,否則無效(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37號判決參照)。

但法院執行拍賣不動產時,通常都有多筆不動產集中在同一日開標,或有數筆拍賣案件同時使用一個標匭者,或每一單筆使用一個標匭者(為杜止圍標者依標單多寡調整標價之機會,法院執行拍賣作業時,同時開標多件拍賣事件,並各件拍賣事件之標單投入同一標櫃,乃民國85625日召開之「加強辦理便民、禮民及簡化工作檢討會」之結論)。但一般情形,是執行處之每股均使用同一標匭,以利執行拍賣人員開標作業。因此,如該股同一日內有數筆不動產執行拍賣,則該股所使用之標匭便有數筆不動產之投標書件,應投入該指定之標匭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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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018-042  

廖如陽

有所得就須課稅,並非要有扣免繳憑單的所得才須納稅,以利息所得而言,除了金融機構的利息所得有扣免繳憑單須據以報稅外,一般私人間金錢借貸的利息所得也應報稅。尤其是債務人有提供不動產做擔保,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的抵押借款利息,更是疏漏不得。因為相關的抵押設定登記資料均會被通報予稅捐稽徵機關,作為課稅依據。

因此,對於「土地及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之填寫須格外慎重,倘若抵押設定原因僅係為擔保買賣順利進行,或係為擔保所簽發之票據到期兌現,實際並無借貸之實及收取利息者,應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乙欄中予以載明,並於利息欄下註明「無」。另如確為固定金額以下隨時可借貸的貸款方式,則應在設定權利範圍欄內載明「最高本金限額新台幣○○○元」,如此一來,則除非稅捐稽徵機關蒐集有其他收取利息之資料或證據,自不會單依設定登記資料逕行核定利息所得。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設定抵押登記資料上若無利息約定,稽徵機關如欲核定抵押利息所得,須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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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042-033  

一、國雄、志明、春嬌、小華四人均是投資房地產的行家,近來因房地產景氣火紅,急於在台北市中心買土地,但土地市價不斐,所以想要集資來投資。最近四人相中南港經貿園區旁的一塊土地,最後以新台幣三億元成交,因大家怕登記為共有會增加將來處分的困難度,且彼此信任度不夠,也不願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於是共同委託張英明律師為登記名義人,但約定張律師並無管理處分之權限,若四人要出租、設定抵押權、出賣或為其他管理處分時,張律師應無條件配合,嗣後所買受之土地也登記在張律師名下。請問上述四人與張律師間之約定是否為信託法上之信託契約?

二、假設上述國雄等四人,在民國78年間看中台北縣土城市一塊農地想要買來興建廠房,但他們都無自耕農身分,因此找到具有自耕農身分的國華來買受,並與國華約定其並無管理處分的權限,待將來四人中有人取得自耕農身分、土地法修正或改為非農地後,則國華應依其四人之指示移轉農地所有權,並以書面訂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請問此「不動產信託契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

呂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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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009-018   

秋君在仲介公司遊說下,乃委託該公司以接近底價之價格順利標得一幢豪宅。標到房屋後,秋君偕同仲介公司職員與原屋主談判,可否由秋君付個十萬元搬遷費,請屋主儘速搬離,惟屋主表示房子鑑價時沒有把裝潢費用算進去,要求秋君付四百萬元,否則揚言加以毀損。秋君不同意,並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立即向法院聲請點交。豈知此舉激怒屋主,乃於法院發函點交日期前搬離,惟臨走前將所有裝潢大肆破壞,甚至將屋內水電管道、設施以水泥灌充致無法使用。秋君初步估算,可能需花費數百萬元才能將房子恢復原貌,實在心有未甘,乃向法院表示房屋於點交前已不堪使用,她要撤銷拍賣──房子不買了!

究竟法院拍賣時未將裝潢估算進去,屋主可否撤銷買賣,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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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03200491   

根據6月18日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報導:「聯徵中心大數據平台、不動產授信資料庫,即日起(18日)上線。聯徵中心分析發現,全台灣房貸借款平均餘額約在450到500萬元之間,男性收入多半比女性高,因此,男性貸款人房貸訂約金額、授信餘額還有房屋鑑估值金額,都比女性大,且借款利率,也是男性比女性稍低。」

同樣是房貸,有人可以貸得多,有人貸得少,不動產抵押借款訣竅,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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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1北大武-520  

■羅美棋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在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付款之票據。

如果就票據付款人來區別,匯票是委託他人付款,本票由發票人自己付款,支票則是委託金融業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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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0320014  

李永然

股票合法持有人應妥善保管股票,若不慎遺失,該如何處理?茲提供數點供讀者參考。

一、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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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054-043  

廖如陽

一、依信託本旨所為之形式移轉不課稅。

二、因信託所產生之利益,以實際享有利益之實質所得者為課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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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奎新

拍定人在標得不動產後,往往希望儘速取得不動產,以便進住使用、收益或為處分,但債務人在拍賣房屋得標前後,有時基於報復心態,故意用遺留物來困擾得標人(如台北地方法院曾處理一件家中堆放屍體及棺木的案子,致點交程序拖延好幾年),有些則可能因債務人「跑路」、失蹤或不知已進入點交程序等而未能及時取走……,這些動產及其處理事宜,確實會成為拍定人莫大的困擾。

如果屋內所遺留的並非一般的動產,而是祖先牌位、佛像、法器,甚至是人(如植物人或故意留下殘疾之人士)或動產,則又應該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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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4003  

據2015年3月5日工商時報記者許庭瑜報導:「臺灣期貨交易所為擴大期貨市場動能,今年1月起推出多項獎勵活動,第一季總獎金5,000萬元,標的包含期交所所有上市期貨及選擇權商品;獎勵對象為期貨經紀商、期貨交易輔助人(IB)、期貨自營商及國內外法人機構。」

看到這則新聞時,小編其實有點頭昏眼花,實在沒看懂多少,好不容易終於看到一知半解的字眼──選擇權商品,咱們一起來了解啥是選擇權!

■林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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