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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7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解析法律問題「每個人都想多分一點…對於「遺產」我們要有正確的觀念」

新聞現場

  民國104年11月間,美福集團爆發震驚社會的槍擊命案。身為集團經營者與大股東的幾位兄弟在公司開完會議後,其中一位弟弟竟然開槍打死兩位哥哥,在警察到場後,又飲彈自殺身亡,造成三位兄弟死亡的悲劇。類似的兄弟間為繼承而鬩牆的情節,於民國105年2月間,又在長榮集團中上演。大房的兄長因為遺產繼承問題與弟弟產生衝突,因此陸續解除弟弟擔任的長榮集團總裁與長榮航空董事長等職務,將弟弟排除在集團的經營團隊之外。

法律解析

文/李永然律師

  從上述兩則近年發生的新聞事件,可以看到兄弟之間因為財產繼承及相關爭執而影響「手足之情」,並造成令人遺憾的事。但是,回顧我們成長的過程中,除了養育我們的父母以外,跟我們關係最為密切的人,莫過於一起生活的兄弟姊妹,因此手足之情可謂難能可貴。在我國《民法》親屬編的第五章「扶養」當中,規定「兄弟姊妹」相互間互相負扶養義務,並且是第四順位的履行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之人(《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6條);另外在《民法》繼承編「法定繼承」當中,也規定「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的遺產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因此,從《民法》的條文規定上來看,我們與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可以說是相當緊密。

  在筆者數十年來承辦案件的經驗中,兄弟姊妹之間最常因為「分遺產」意見不合,而鬧上法院打官司,甚至為此纏訟多年。究其原因,這些糾紛很多是因為「貪念」所引起,每個人都希望從父母親的遺產中多分得一點,反而為此與其他兄弟姊妹反目成仇;但這樣的結果,都不是父母親生前所樂見。
事實上,對於「遺產」我們要有正確的觀念。遺產並不是我們自己努力所得,而是從父母親身上額外獲得的財產,因此應當秉持「感恩」與「知足」的心念來面對,兄弟姊妹之間才不會為此產生爭執,甚而引起不必要的訴訟;更不致於因衝突而釀成悲劇。

  因此,筆者在此也勸勉每一位讀者,應當珍惜兄弟姊妹間難得的「手足之情」,維護「善緣」,切莫只因一時的「貪念」,而罔顧多年的兄弟姊妹情誼,致發生兄弟姊妹鬩牆,結下「惡緣」,最終並走上形同陌路或變成「冤家」的憾事。

法學常識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四、兄弟姊妹。

《民法》第1116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四、兄弟姊妹。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三、兄弟姊妹。

(本文出自《從社會事件談修行與處世》,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文章連結:每個人都想多分一點…對於「遺產」我們要有正確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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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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