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病人自主權利」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已開始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
隨著時代的進步,病人的權利及醫療關係較往昔更受重視;我國立法院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並由總院於民國105年元月6日公布,且該法自總統公布後「三年」施行,故該法自民國108年元月6日起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9條)。
既然該法已正式施行,民眾自有瞭解的必要,俾保自己萬一生病時的「善終權」;筆者將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病人何時可以預立「醫療決定」?
首先民眾應瞭解「預立醫療決定」的意義;其乃指事先立下的「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註1)、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的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3款)。
民眾如欲為「預立醫療決定」,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即一定程序,此也有了解的必要。在條件方面必須是具「完全的行為能力之人」,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
至於其程序,必須符合下述規定:
1、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2、經公證人(註2)公證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3、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1項)。
如果找「見證人」時,也應注意不得有下述消極資格之情事,即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意願人的受遺贈人、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的受贈人及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都不得擔任「見證人」(參見《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4項)。
三、如何進行醫療照護諮商?
其次,民眾應瞭解「醫療照護諮商」,因為想做「預立醫療決定」的條件之一,必須有「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其乃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的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的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6款)。
病人進行前述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須注意以下三點:
1.須有「醫療委任代理人」參與;所謂「醫療委任代理人」乃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5款)。又「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格方面,可分「積極資格」、「消極資格」:
(1)積極資格:必須是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始得任之;
(2)下列之人,除意願人的繼承人外,不得為擔任:
a)、意願人的受遺贈人;b)、意願人的遺體或器官指定的受贈人;c)、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的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醫療機構或醫師何種情形下,可依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處理?
又已經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在何種情形下可醫療構或醫師可依「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處理?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須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方得依病人所「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1、本期病人(註3);2、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3、永久植物人狀態(註4);4、極重度失智(註5);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療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
五、結語:
以上說明供民眾於自已或親人生病,而有要運用「自主權利」,保障善終權時,即可以前述相關說明進行操作。
註1、所謂「維持生命治療」是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的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
註2、公證人包括「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
註3、「末期病人」的確診,應由二位與該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的專科醫師為之(《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 項)。
註4、「永久植物人狀態」乃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 超過6個月無改善跡象;2非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3個月無改善跡象(《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
註5、「極重度失智」乃指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臨床失智評估量表達三分以上,2功能性評估量表達七分以上(《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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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規入門.案例解說
作者:汪紹銘
書號:2V06-2
定價:350元
隨著醫事法規的法制化,及學科交流整合之趨勢,使得醫事法學成為法學界與醫學界重視之領域。本書採用英美法「案例法」之編寫方式,大量引用司法實務資料,內容涵蓋醫事法規與實務,不僅對尚在學校就讀之醫事科系學生,對已經踏入職場工作的相關醫事人員,均有學習、參考的實用價值。
看診法門─醫師之診療義務
作者:文衍正
書號:2K01
定價:200元
在講究權益的時代,醫病關係已不若以往由醫師手握主導權、單向且權威的醫治行為,而是病人有權要求知的及其他的權利,醫療糾紛日多就顯示出現今的醫師需要了解自我的醫療義務,否則動輒得咎,吃上官司。
本書是本系列第一本書,將醫師的診療義務一一列舉,分為診療義務的成立、持續診療義務、強制診療義務、親自診療與常規診療義務等四章,以23個問題將醫師於醫療行為中應盡的義務詳加解析,文後並附美國、德國相關案例及制度介紹,是開業醫師、醫院管理者、研究醫病關係之人應閱讀之圖書。
看診法門─醫師之說明、注意與其他義務
作者:文衍正
書號:2K02
定價:280元
延續第一本──醫師之診療義務,醫師另外一重要的義務──說明義務,在本書中詳解,在醫療糾紛中,不難發現爭執點在於病人及其家屬並不清楚醫師為他們所做的醫治行為是什麼,以致日後發生問題,認為被當成實驗者,而鬧上法庭,本書即以:醫師說明義務之基本概念、醫師說明義務之當事人與說明方法、其他關於醫師說明義務之重要問題、醫師之注意義務與醫療過失、醫療過失之舉證與消費者保護、醫師違反注意義務之法律責任、醫師之保密義務與病歷之記載保存、醫師之其他義務等八章,共35個問題詳解,讓讀者了解在醫療過程中醫師應盡的說明義務,醫師應熟悉,並善加應用。
護理事故的理論與實例
作者:黃丁全
書號:2K03
定價:320元
現在,護理學從附屬於醫學的輔助學科,蛻變為獨立的一門專業學問,但在與醫師同一工作環境下,如何保持護理行為、如何恪盡護理之權益與義務,確是許多護理人員不知曉的,以致與病人間、醫師間糾紛不斷,例如:該不該沿用舊藥處方開藥給續診病人?經指示使用醫療儀器產生問題由誰負責?可不可以執行麻醉行為?……諸如此類問題,於本書中均有詳解,本書對於護理之角色、管理規定、輔助及療養看護、保健指導等業務、責任類型一一詳解,內並附案例參考,作者專研醫事法律,於本書對護理業務有精闢見解,值得護理人員、醫院管理人員閱讀。
看診法門─醫療倫理與法律
作者:文衍正
書號:2K04
定價:250元
醫療技術的改進,改善人類的生命過程,解救無數家庭,也因此與傳統倫理、法律關念逐漸產生了衝突,例如:人工生殖、安樂死、器官移植、墮胎等,究竟醫師的職責是以救人為先,還是該尊重病人的意願,在這二者不能兼顧的考量裡,醫師如何平衡倫理?諸如此類之法律與醫療技術的關係,本書有精闢的見解,內容分為人工生殖、優生保健、拒絕輸血、剖腹、死亡定義、器官移植、變性手術、安樂死、全民健康保險等六章,共23個問題詳解之,是現代醫師應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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