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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陳銘壎
因民事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理由必須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的情形,而一般當事人通常不明瞭第三審程序的性質,對不利於己的判決,往往未能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為貫徹第三審法律審的功能,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民事訴訟法》在民國89年2月9日經總統公布增訂及修正條文(於89年2月11日生效),其中第466條之1第1項乃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即第三審上訴,是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當事人於上訴第三審時,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規定向第三審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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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一書即是以民事訴訟法有關上訴第三審之規定詳加說明,並摘引最高法院之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的審查原則;同時輯錄數則真實案例,引用該等案例的上訴理由狀、最高法院判決全文等,並說明撰狀要領。抓住要領,就是擁有上訴第三審的最好裝備!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611&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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