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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哪些事項?
■李永然律師
案例
阿香服務於旺旺房屋仲介公司,其為客戶仲介房屋,均須使用「不動產說明書」,而阿香想了解我國現行法律對於「不動產說明書」有無規定,有哪些事項不得記載?
解析
我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經紀人在上述簽章的文件,包括「不動產說明書」,而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參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3項)。
所以,本案例中的阿香自應明白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說明書」有規定哪些事項為「不得記載事項」?
依內政部所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規定下列事項不得記載,即:
1.不得約定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2.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的「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3.不得約定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4.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頒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5.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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