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刀械並在公共場所把玩,法律後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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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十四歲的阿明就讀於國中,在同學家看見同學有一把小刀,覺得新奇有趣,於是回家後就到儲藏室搜尋是否有類似的小刀可以帶到學校去,結果竟真的被他發現儲藏室有一把鴛鴦刀。阿明欣喜若狂,隔天就把刀帶到學校去,並在路上拿出來把玩,不巧被巡邏員警看見,於是上前盤問阿明鴛鴦刀的來源,阿明害怕不已,不曉得自己會不會被關?

 解析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立法院制定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等危險物品。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及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可知如果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是不能隨意持有該條例中所稱的「刀械」,否則依同條例第14條第3項的規定,會遭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中,阿明所持有的鴛鴦刀係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的「刀械」,所以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持有,否則因一時好玩而持有鴛鴦刀並把玩,就觸犯該條例第6條「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的規定,而且還拿到學校、在路上把玩,亦可能觸犯同條例第15條第2款規定: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阿明是十四歲的少年,所以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依據該法第14條的規定,警察機關知阿明有觸犯刑罰法令的行為時,應移送到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由少年法院依該法第19條的規定調查阿明與事件有關的行為及其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和其他必要的事項,以決定是否應付審理。

無論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所稱的刀械,或是一般隨手可得的水果刀、美工刀等,事實上都具有殺傷力,千萬不要忽略它的危險 ,隨意持刀把玩。曾經發生少年持美工刀誤傷老師,導致老師死亡的案例,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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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的法律報報》專為青少年朋友量身打造,主題圍繞在青少年生活的各個層面──家庭、學校、交友、娛樂、上網、打工……,希望在課堂、教科書、新聞報導之外,提供青少年一個是非明確的行為判定準則。全書以案例為導引,淺顯易懂的解析,讓青少年在輕鬆閱讀之間,植入正確的法律觀念,進而在生活中運用自如,守法、講理,保護自己,也懂得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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