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之夫妻就子女之監護權達成協議,該離婚協議書如何訂立?
■李永然
王先生與李小姐結婚三年並育有一子,半年前,兩人感情生變,時常爭吵,最近兩人決定離婚,雙方對婚姻期間財產的分配並無爭執,惟對孩子的監護權歸屬何方,經過一番爭論,才協商出折衷方案。對此離婚協議書雙方應如何訂定?謹舉範例如下,以供參考。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王○○(以下簡稱:甲方)
李○○(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協議離婚,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合意離婚,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第二條 甲、乙雙方所生之子○○○(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A○○○○○○○○○)由乙方監護,甲方則享有探視權。但乙方再婚時,自再婚之日起,○○○歸由甲方監護。甲、乙雙方均無異議。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合意於本協議書訂定之同時,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註),並將乙方及○○○戶口遷出。
第四條 本離婚協議書於甲、乙雙方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時始生效力。
第五條 本離婚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二位見證人及戶政機關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 方:王○○
身分證字號:A○○○○○○○○○
地 址:○○市○○路○○號
乙 方:李○○
身分證字號:B○○○○○○○○○
地 址:○○市○○路○○號
見 證 人:張○○
地 址:○○市○○路○○號
見 證 人:陳○○
地 址:○○市○○路○○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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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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