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鄰地施工而受損,損害賠償的範圍為何?
■李永然
損鄰事件,受損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是依《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及《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規定。受損戶可以主張的賠償範圍,包括修復費用及不動產因而貶值的損失等。
損鄰事件中,如果受損戶要負一部分損失責任的話,則營造廠、建商等侵權行為人也可以主張《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及第2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的「過失相抵」、「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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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修正之《民法》物權編通則與所有權章,針對共有物不動產分割方法、效力與抵押權等,均有諸多修正,另增訂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及其相關登記,這些都與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債權人、抵押權人、投資人等財產權益息息相關。此外,「相鄰關係」與「無權占用」問題,亦是此次物權編修訂的另一重點,如何處理通行權、越界建築、施工損鄰,甚至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等疑難問題,《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將依據最新規定,一次蒐齊,完整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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