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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黃振國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遺贈稅法7):
一、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贈與人行蹤不明,或逾規定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而若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視為贈與信託利益課徵贈與稅,其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7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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