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對於「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法律須知!
■李永然
一、信託的運用日益普遍
我國於民國85年1月26日由總統公布《信託法》,並自公布起正式施行,因而該法於85年1月28日起生效;按「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參見《信託法》第1條)。又「信託」涉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往往須具備專業,因而我國也於民國89年7月19日由總統公布《信託業法》,並自公布日起施行;該法用以規範「信託業」。
信託在我國的運用已日益普遍,且種類繁多,如:特定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等。
有些企業為提升員工的向心力,並保障員工退休後的生活,運用「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員工如參與此種信託,須具備那些法律知識?筆者欲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何謂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首先談到「員工持股信託」(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乃指同一企業內的員工以取得、投資自己所服務公司之股票為目的,共同組成一「員工持股會」,由「加入的員工」(即「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委託人兼受益人)授權「員工持股會」代表人與「銀行信託部」(即受託人)簽訂「員工持股信託契約」,並每個月從其薪資中所得提撥一定的「信託資金」(薪資提存金),並配合公司給予員工的「獎助金」,經由「員工持股會」代表人統一將之交付「受託人」,進而取得公司的股票(註1)。
這種制度是屬於「員工福利信託」的一種,但不同於「福儲信託」;「持股信託」的投資標的以員工所服務的公司為主;至於「福儲信託」所提撥的「信託資金」,可依個別會員的投資偏好,選擇定期存款或購買各類海內外基金(註2)。「員工福利信託」受到企業運用,乃是它不但可以凝聚員工向心力,企業也可藉此福利制度而為企業本身留任優秀人才。
三、員工對「員工持股信託」之基本的法律須知:
員工瞭解「員工持股信託」的定義及其作用後,為了確保自身權益,自應對之具備基本的法律認識,筆者認為至少應注意以下四點:
1.此種信託是由受託人為企業內多數員工進行受託,所以是屬於「受益人」為特定多數人(某一企業內的構成員)的信託,屬於「團體信託」。
2.欲成為「員工持股信託」的委託人,一方面是同一公司內正式編制的員工,且須先加入「員工持股會」(註3)。
3.員工持股信託的「信託資金」是以「滾入平均成本法」(俗稱「定期定額投資」)的運用原則,以長期持股為投資方針,投資運用範圍限於委託人所服務之公司的股票(註4)。
4.員工持股信託契約於「信託契約」期限屆滿時終止,信託財產經「受託人」結算後,以信託財產現狀或折算金錢方式返還;又其他情形員工也會發生退出信託的情形,如員工離職或退休。至於員工如「死亡」,則也會使信託關係當然消滅,該信託財產歸屬於該員工的「繼承人」(《信託法》第65條第2款、《民法》第1138條)。
四、結語:
綜上所述,員工於參加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時,應注意《信託法》中相關的規定,如不瞭解時,應請教專業律師或會計師,方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台灣金融研訓院編:信託業務入門及解析,頁425,2008年1月初版,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
註2.朱哲毅編著:信託實務解析,頁108,2010年5月初版,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
註3.「員工持股會」是「非法人團體」,因而並無「權利能力」,但其仍 有「代表人」,其可全權代表全體會員與受託人簽訂「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契約」。
註4. 台灣金融研訓院編:前揭書,頁432。
《105-04-3295投資情報105.5.1-105.5.14第175期第70-71頁》
http://tinyurl.com/h9vrs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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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移轉財產為前提的信託制度,您是否心存疑慮?事實上,信託制度可資運用的範圍甚廣,除了私益、公益信託外,許多商事信託,諸如證券投資信託、都更投資信託、金融資產信託……等,都是依循信託的架構、法理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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