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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亂嗆,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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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楊恩柔

20151231日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報導:「台中市某大學數學系李姓男學生與同班四名女學生相處不睦,在臉書個人頁面及滇島胡桃粉絲專頁上,恐嚇稱要殺了她們,經被害人提告,一審查出李犯了25次恐嚇公眾罪,將他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他不服上訴,二審以他未與被害人和解,將全案駁回確定。」臉書已成為現代人的溝通工具,但臉書上的犯罪事件卻也不少。像文中男大生嗆聲要殺害女同學,可不只是宣洩情緒而已,而是觸犯了諸多法律。要發怒文?可得先看看以下的解說哦~~

一、什麼是《刑法》中的「恐嚇」?

所謂「恐嚇」,是指預告未來即將發生的惡害,使人心生畏懼,而恐嚇的內容須為人力所能支配(例如殺人或傷害),若僅為怪力亂神(例如詛咒或報應),則不屬於恐嚇的行為。

二、對不特定之公眾恐嚇

我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以,對於不特定的多數人為恐嚇行為,則構成本罪。新聞中,男大生在Facebook上發表「殺人就是我唯一的路」、「絕對要殺死她們」等言論,雖然臉書發文可以設定隱私狀態,可能是所有的人都可看到,也可能是好友才能看到,但無論如何,看到恐嚇言論者皆屬「不特定之人」,若發表之言論造成公眾危害安全之恐懼,男大生就涉嫌觸犯《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

三、對特定人之恐嚇

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犯罪規定與第151條規定不同之處在於,本條是對「特定人」進行恐嚇,所以只要被害人產生了恐懼,不論傳達方式是「直接告知」或「間接轉達」,都涉嫌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案例中,若男大生的發文內容有特定針對某幾位同學之情事,則男大生觸犯的法律就會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所以千萬不要因為網路發文的便利,便任意發表情緒性的恐嚇言論,這種行為可是犯罪,為我國《刑法》所不容許的喔!

原始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2/141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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