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之遺產,依法繼承人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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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顧問黃文賢

日前長榮集團張榮發總裁過世,二房繼承人張國煒將遺囑公布,而產生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之繼承爭議,備受各界矚目。假設你是繼承人時,對遺產繼承法律知道多少,應如何依法處理?被繼承人死亡後,許多繼承人都不知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狀況及有無遺囑交代遺產如何分配情形,如何辦理遺產登記?

自被繼承人死亡日開始,繼承人繼承其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

遺產認定是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股票、現金、銀行存款、房屋、土地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依法律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

如果無法於限期屆滿前申報時,繼承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可以「書面」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

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時,依遺囑人指定財產分配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指定辦理方式辦理繼承,但遺囑內容不能違反特留分情況,依遺囑決定分配方式,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

遺囑的分類可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但必須注意遺囑是否已具備法定要式?立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有無侵害特留分?...等。

筆者認為有關遺產繼承權益相關問題,建議能請教律師、地政士或會計師幫忙就相關問題把關,規劃計算遺產價值、是否拋棄繼承、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及遺產繼承登記……等,才不會損及自身之繼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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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一般人的生活最是密不可分,受到經濟、社會環境變遷的影響,我國亦在這十幾、二十年與時俱進,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一千二百多條的民法,究竟規範了些什麼?你的買賣、借貸、租賃、旅遊、婚姻、繼承、承攬、僱傭、代理權……,千百種問題,能不能在民法中對號入座,找到適用的法條與解答?讀法律,不必繃緊神經,這堂課,《輕鬆學民法》教你「輕鬆學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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