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設置避雷設備,未依法設置或設置未達標準,統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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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  吳任偉律師

日前報載:高市羅姓男子及呂姓女子分別購買社區型透天厝,前年八月因雷擊導致兩家的對講機損壞,認為建商未加強防雷措施,致對講機一再損壞,提告求償建商負修繕及賠償責任,建商辯稱是天災,但法官認為建商有疏失,判決建商賠償羅姓住戶修理費用三千五百元,並將呂姓住戶的對講機修好。

判決指出,高市路竹區因落雷頻繁,二年多前,路竹區一處社區型的透天建案,六十戶住宅對講機主機板因為異常電壓脈衝損壞,羅姓住戶花三千五百元修繕,另名呂姓住戶遲未獲建商派人修復。羅、呂兩人向建商提告。建商辯稱是社區管理問題,應由委任保全公司負責。

建商表示,事件發生前,雖然依法未達應設置避雷設備標準,但建商早架設七支避雷針,且社區公共線路均已地下化,公共線路受雷擊損壞的機率,微乎其微。羅、呂兩戶指出,早在落雷事件前,就有對講機因雷擊損壞,廠商告知應加強防護措施,但建商不理會。法官函詢台電與廠商,地下化的線路,不能完全排除因雷擊產生異常電壓的可能性。

法官認為,六十具對講機同時發生損壞情況罕見,認定社區興建時沒有設置足夠防雷擊設施所致,建商建造時有疏失,加上廠商曾建議工地主任要加強防護,但建商卻稱沒聽工地主任反應此事,顯見有疏失,判決住戶勝訴。

筆者認為,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築工程之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而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52條規定,避雷設備為《建築法》第70條所稱之「建築物主要設備」。基此,建商依法本有設置避雷設備的法定義務與責任。也因此,上開報載法院最後認定:建商應賠償羅姓住戶修理費用,並將呂姓住戶的對講機修好之判決結果,並不意外。本案更須探究的是,何以本案建商於「社區興建時沒有設置足夠防雷擊設施」、「依法未達應設置避雷設備標準」,卻仍然可以通過主管機關的審核查驗、進而取得使用執照!?主管機關在行政程序上的把關是否也已出現疏漏?

再次強調,「居住人權」的核心理念,不只是人人有其「居」,更包括要讓人民「住的安心」、「住的安全」!無論建商、建築師等專業人員,尤其是政府身為建築物最終階段「使用執照」的把關者,對於建築物的公共安全建置,均有其重要的角色與任務。立法者未來在修法上,也應強化、加重渠等之法律責任,以落實「居住人權」的保障!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464254-%e9%9b%b7%e6%93%8a%e6%af%8060%e6%88%b6%e5%b0%8d%e8%ac%9b%e6%a9%9f-%e5%bb%ba%e5%95%86%e5%88%a4%e8%b3%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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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電話:07-216-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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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266&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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