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v042-046  

■謝心味

  住戶以管委會管理不善為由拒繳管理費,在法律上即屬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係規定於民法第264條,即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由此可知,債務人提出同時履行的抗辯,是針對雙務契約所發生的債務,如果雙方的債務並非本於同一的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的關係,或雙方的債務雖因同一的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的給付與他方的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的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有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850號判例可資參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電梯間屬於住戶「共有共用」部分,因此1樓住戶不能以其未使用公共電梯為由拒繳管理費。至於住戶因公共設施使用率不高,是可以請求管理委員會予以酌減的。

  依公寓大廈管理例第36條第10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繳交管理費,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住戶規約的約定,與管理委員會的職務間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的關係,住戶不能以管理委員會執行不力作為同時履行的抗辯事由。

  有關管理委員會提出帳冊及收據、執行職務等大廈內部管理問題,管理委員會係受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應由管理委員或主任管理委員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區分所有權人如果認為有管理或執行不當情事,僅能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請求改善,尚不能以之作為拒繳管理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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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從眾多公寓大廈相關判決中,篩選出最常見的爭點問題,配合深入解析、多種訴狀範例,濃縮出這本您最實用、易學的教戰工具書。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304&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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