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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我國《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房屋稅的徵收對象,即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共有房屋則向該房屋的「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則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雖然法律針對房屋稅的徵收對象已有明定,然實務於適用時仍有些疑義,筆者將此常見之情形剖析於后。
一、房屋所有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應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
房屋所有人死亡卻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時有所聞,因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已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所以,「……房屋如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應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合法繼承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73年6月20日北市稽財丙字第5582號函)。
二、房屋遭法拍,於拍定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前,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
因《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所以,「房屋經拍賣,稽徵機關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區分日,之前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後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9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582號函;另參財政部89年3月24日台財稅字第890452112號函)。
三、共有房屋如分管而為不同的使用,可否分單課稅?
共有房屋於分別共有情形,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一物,共有人間如有「分管」協議,於其分管範圍內各自使用,倘各共有人為不同使用,如「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或「營業用」,共有人能否請求按分管部分的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分單課徵房屋稅?財政部基於便民,認為「……如各共有人之分管面積與依其權利範圍所計算之應有面積相等者,應准按分管部分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分單課徵房屋稅……」(財政部84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8416164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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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房屋稅法律手冊》即分別以〈房屋稅〉及〈財產交易所得〉兩個單元逐一介紹實務上常遇見的相關問題,透過一問一答的形式詳加解析,讓民眾得以針對自身狀況尋求所需的答案;答題過程中需要計算部分,並附上計算公式及例題,使讀者更容易消化吸收。最後附上《房屋稅條例》最新修正及其他相關稅法條文供讀者按圖索驥。
本手冊由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印、永然法律基金會策劃,李永然律師暨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黃文賢顧問共同執筆。開卷有益,閱讀本手冊,相信對於房屋所有權人及出售不動產者之稅法權益,必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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