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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繼承人 分得更多

2016-04-01 02:47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的相關修正草案,降低特留分為應繼分的比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修正案更為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相對限縮了各繼承人所能主張分配遺產的權益。

如 民眾在生前未立遺囑,遺產會依民法「應繼分」規定分配給各個繼承人。但若民眾在世時立有遺囑,未在遺囑中被提及的繼承人仍可主張自身的「特留分」權益。根 據現行民法,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和配偶的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而在修法後,特留分降低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舉例來說,能夠繼承父親遺產的子女有三位,平均下來,每人都可分得三分之一的遺產。但若父親立有遺囑,指定由一位子女全額繼承遺產,其他子女仍可依現行民法主張特留分為六分之一;修法後所能主張的特留分僅剩九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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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競爭對手的商標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進行行銷是否違反《商標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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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甲電器公司已辦理「A商標」的註冊登記,其競爭對手乙電器公司為行銷的考量,以甲電器公司「A商標」於搜尋引擎網站購買關鍵字廣告,使消費者以「A商標」作為關鍵字進行搜尋時,於搜尋結果網頁會出現乙公司的網址,以增加乙公司網站之曝光度及瀏覽機會,乙公司以競爭對手甲公司的「A商標」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進行行銷是否違反《商標法》的規定? 
按《商標法》第95條第1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本案中乙公司於網路行銷時,購買甲公司的「A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款規定,需視乙公司購買關鍵字廣告的行為,是否屬於《商標法》第5條規定之「商標使用」而定。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7號判決意旨:「按廠商購買關鍵字廣告並利用他事業之商標,以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潛在客戶進入其網站,廠商此種使用關鍵字廣告之行為,雖可能對於他事業之著名表徵或營業信譽背後所蘊含經濟成果之努力造成損害,對於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可謂不無影響,惟其網站內容所推銷之商品或服務,倘未使用該商標,則網路使用者並不會因此而認為或混淆廣告內容所推銷之商品或服務是屬於商標所有人所提供,故並不屬於商標使用之行為,即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可知,雖乙公司以甲公司的「A商標」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進行行銷,如乙公司於其網站內容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倘未使用該商標,則網路使用者並不會因此而認為或混淆廣告內容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是屬於商標所有人即甲公司所提供,故並不屬於商標使用的行為,即不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惟乙公司以甲公司的「A商標」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進行行銷雖未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如對於他事業之著名表徵或營業信譽背後所蘊含經濟成果之努力造成損害,且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有影響時,乙公司以競爭對手的商標購買關鍵字廣告的行為,仍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準此,依據上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意旨,乙公司以競爭對手甲公司的「A商標」購買網路關鍵字廣告進行行銷,非屬商標使用而未構成商標權的侵害,因此並未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但如乙公司之行為已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仍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而依法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105-03-3273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36)2016年3月第111期第40-41頁》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以競爭對手的商標購買&idno=7005&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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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玩笑在臉書上自稱「IS聖戰士」,會不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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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  黃志國律師

高市刑警大隊接獲檢舉,指署名「潘英晨」網友在法國恐怖攻擊後,臉書張貼「其實我是伊斯蘭國聖戰士,我就是來出任務的」,自稱是伊斯蘭國組織(IS)一員,網友截圖PO文至警察粉絲團報警。高市警方前晚到桃園帶回潘男,警詢後依恐嚇公眾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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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只為爭產嗎?老爸老媽受夠了!民法將修法,不孝子女沒繼承權」,李永然律師接受TVBS記者採訪,談民法繼承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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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社會大新聞連環震驚大眾,從大企業家各房子女對遺囑及繼承權各請律師較勁,到啃老族索錢不著、砍殺老父老母的新聞頻傳,及遊魂般的子女釀成驚悚的殺人事件,各界對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教育、扶養及繼承問題熱切的提出看法,對於現行的法律,更是質疑聲不斷。昨(3/31)行政院會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對遺囑的形式、子女繼承權,有重大的改變。

  媒體TVBS今(4/1)特地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李律師受訪表示,此次的修法並非「張榮發條款」,因為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但修法後,繼承人的特留分降低,有助於立遺囑人支配遺產的權利運用,李律師說,畢竟大多數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努力挣來的,應尊重其支配財產的意願,有些國家的法律甚至沒有特留分的規定。但為防止有些被繼承人被以非志願或精神意識無法自主情況下,被迫奈指印或蓋章立遺囑時,修法為不得以蓋章、指印為之,但可以錄音錄影等方式。另不肖子女,經修法後,經父母以遺囑或錄音等方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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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失火無滅火器,老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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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  林其玄律師

★2016年3月15日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台南一家飲食店女店員炸鴨肉引發火災,燒死一名男子。法官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女店員判刑七個月,由於飲食店依法要設置滅火器,這家店未設滅火器,致使火勢迅速竄燒,認定飲食店老闆也要負刑責,判刑六個月。……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老闆及女店員,一審女店員判刑七個月,老闆六個月,可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為店老闆否認犯行,且尚未賠償,判刑太輕上訴,二審法官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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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今採訪李永然律師談翁啟惠女兒購股風波之法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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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院長翁啟惠遭報女兒翁郁琇是浩鼎大股東,風波越演越烈,對於大眾最為關注的女兒購股資金來源,翁院長表示是依美國法律由「父母贈與」。但各方仍揣測、質疑究竟該資金是翁院長贈與女兒,還是借名登記,抑或是股票為私人之技術轉移,媒體TVBS今(3/25)採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李律師解釋,贈與和借名登記其法律構成要件不同,所衍生之法律後果也不同,贈與有繳交贈與稅的問題,縱然在海外贈與,依我國遺贈稅法第三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 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不當方式者,國稅局查稅可回溯長達7年,若無不正當方式則是五年;而借名登記則是財產暫時放在別人名下,自己仍保留支配的權利,若行為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則牽涉是否有圖利等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行為。李律師表示,現本案已移送檢調單位調查,監察院監委也已申請自動調查,以釐清真相中
本採訪新聞將於今晚(3/25)TVBS十點不一樣中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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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管委會限制使用樓頂平台,有理嗎?李永然律師教你如何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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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住戶遭管委會限定不得使用樓頂平台,該怎麼辦?

管委會這麼做,於法有據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以,只要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都有使用其「共用部分」的權利,屋頂平台亦不例外;但如果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經合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屋頂平台約定為特定住戶專用,並訂立於規約,則其他住戶使用樓頂平台的權利就會相對受到限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今(3/31)早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作了以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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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有何監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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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菲有個好朋友涂宗憲在銀行上班,對於理財很有心得,數年之間財富膨脹好幾倍,張小菲因事業繁忙,無暇投資理財,遂將其現金一千萬元設立信託,以涂宗憲為受託人。過了一年,張小菲問及涂宗憲信託財產的運用績效,涂宗憲卻支吾其詞,張小菲又耳聞涂宗憲因股票融資交易失利,資金周轉不靈,此時張小菲可以請求法院幫什麼忙?倘若受託人非涂宗憲而為信託業者,又可以請求主管機關幫什麼忙?

呂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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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撿漂流木,最重處兩年刑併科百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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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摘自2016325日聯合報

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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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土地,國稅局如何認定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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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出售房地者應注意房地合一新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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