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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不動產交易時,買賣雙方有時會運用「商業本票」做為擔保,這種票據的法律效力如何?因「商業本票」是「本票」的一種,為《票據法》所規範,當然具有法律效力,發票人簽發後,如到期不付款時,持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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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田欣永

一、就供給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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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賣抵押物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債權新台幣五十萬元,拍賣物新台幣四十二萬元,不足額新台幣八萬元和違約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共新台幣三十八萬元,債權人是否得就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繼續執行?

■李永然、陳宜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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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近來報章媒體常提到「地上權住宅」究竟什麼是「地上權」?「地上權」是在「土地」上的物權,此為「用益物權」。地上權是在他人土地的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民法》第832條)。

我國《民法》中現行規定的「地上權」,有「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民法》第841條之1)之分。這種權利原則上要透過「不動產登記」取得,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民法》第7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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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8所長慶生福隆之旅-081  

中時電子報於2015年4月11日報導:「高雄前鎮某大樓謝姓住戶常在深夜大聲播放音樂,魔音穿腦搞得社區住戶受不了,管委會多次溝通無效,去年6月,大樓召開所有權人大會,超過九成出席住戶同意根據惡鄰條款決議謝某強制遷離,高雄地院昨判准。部分住戶表示,希望就此能過著耳根清淨的日子。」

哇!超過九成出席住戶同意,真是高比例的共識啊!但如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困擾很多公寓大廈了!

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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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蟬和許美鳳在高速公路內壢段發生車禍。主要原因是王曉蟬超車不當,侵入許美鳳正常行駛之車道,許美鳳剎車不及從後追撞,致車輛嚴重受損。由於雙方一直未能成立和解,許美鳳想對王曉蟬請求損害賠償,以免過了消滅時效期間。但是,要如何寫訴狀?法院如何進行訴訟程序,他都不清楚。另外,有哪些應注意之處?

李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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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政府採購法第24條為統包之規定,統包是國際上經常採用之發包方式,其內涵為從方案選擇、規劃設計、材料購置、施工管理、設備安裝等作業,均交由同一業者負責統籌執行,於驗收合格後,再移交業主使用。其優點包括減少管理之界面及人力、責任界定清楚、縮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等。「統包」是解決傳統工程模式執行缺失之良方,值得政府採行。例如公共藝術設置,設計費與施工費、服務費率不成比例,設計理念無法展現之缺點,可以「統包」方式全案由設計者負責,並由其自覓認可之分包廠商施作,即可解決(8982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第一梯次研討會紀錄第柒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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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對管理委員會負有繳納「管理費」的義務,管理委員會對區分所有權人的管理費請求權是「債權請求權」,此一請求權的行使也適用「消滅時效」。

此一時效是「短期時效」,因該請求權是「定期給付債權」,所以適用「五年」之消滅時效的規定(《民法》第125條);此一法律問題管理委員會應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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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輝於新世紀電台擔任廣告編輯及錄製工作,而他的女友佳鳳則任職於鴻亞健身器材公司。佳鳳因為公司的銷售情況平平,有一次在兩人的約會中向建輝抱怨,建輝為了討好佳鳳,便自告奮勇要求公司設計及錄製了一段鴻亞健身器材的服務廣告。建輝為了促銷產品,甚至在廣告的錄製過程中誇大鴻亞的產品為「物美價廉、全國獨一無二、永不損壞」等等……。新世紀電台得知此事後,為避免責任,遂在與鴻亞簽訂廣告契約時,特別附加了「若因廣告的內容有不符之處,所生民、刑事責任由鴻亞公司負責」之條款,並且在廣告播出時又追加錄製了「該廣告聲明不代表本電台立場」等語。試問:若有人誤信廣告為真實而購買鴻亞的商品時,事後發現受騙,那麼新世紀電台該負什麼責任?

林宜君

依一般社會大眾的觀念,某企業的廣告若有不實之處,該責任應該就由此企業擔負,廣告媒體則無須為此傳播行為負責;然而消費者保護法認為傳播媒體既具有公共之性質,即應擔負起社會責任,即便該傳播媒體非廣告的製作人,法律仍嚴格要求媒體有篩選不實廣告之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這項規定使媒體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仍傳播出去時,消費者若因此受損害,可任意選擇向其中一連帶責任人求償,使買受人的權益更有保障,並且也能使媒體更加重視不實廣告播出之後果,以達到預防損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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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里近來傳出有「社區之狼」出沒並持刀犯案,某天里長阿財調閱社區監視錄影帶,終於在錄影畫面中發現離開犯罪現場並騎乘野狼摩托車揚長而去的嫌疑犯,阿財為了使里民注意自身安全,除了將錄影畫面擷取嫌疑犯特寫貼在里長辦公室外,也交代兒子小彬將該影片以「社區之狼,請大家小心!」為題上傳至網路。

未料此舉引起網友們熱烈討論,隨後,更群情激憤,對影片中之嫌疑犯發動「人肉搜索」。眼尖的網友小白認出嫌疑犯的上衣有位於幸福里社區內慶陽大學的英文縮寫字樣,就讀慶陽大學的網友安安隨後表示曾經在化學系館停車場看過與特徵相符的野狼摩托車,接著,網友們依嫌疑犯特徵,利用網路搜尋引擎蒐集、交換情報,並在交友網站發現嫌疑犯的個人檔案頁面,比對前述所蒐集到之各項資料後,確認嫌疑犯為就讀慶陽大學化學系的大學生阿祥,里長兒子小彬便將網友集結的搜索結果送往社區派出所報案。請問網友「人肉搜索」之行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是否違法?

呂錦峰、謝持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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