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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政府採購法第24條為統包之規定,統包是國際上經常採用之發包方式,其內涵為從方案選擇、規劃設計、材料購置、施工管理、設備安裝等作業,均交由同一業者負責統籌執行,於驗收合格後,再移交業主使用。其優點包括減少管理之界面及人力、責任界定清楚、縮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等。「統包」是解決傳統工程模式執行缺失之良方,值得政府採行。例如公共藝術設置,設計費與施工費、服務費率不成比例,設計理念無法展現之缺點,可以「統包」方式全案由設計者負責,並由其自覓認可之分包廠商施作,即可解決(8982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第一梯次研討會紀錄第柒點)。

本條在適用上,必須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始得採行統包方式;使用統包方式主要目的在結合設計與施工,使廠商在設計時能考慮到施工,而施工時又能忠於設計之原意,使工程的效率與品質得以提高,並減少界面管理浪費。倘若一項工程其設計與施工無結合必要時,即必須二者分別辦理招標,而採購若以統包方式辦理,即必須以效率及品質之需要為考量標準。

本條第3項規定,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而主管機關訂定之統包實施辦法,請讀者自行參閱。所應注意者為:

一、在招標方式方面,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採購,非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所稱設計競賽標的,無該條款之適用,得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及「統包實施辦法」辦理,其決標原則依本法第52條第1項辦理;至於機關依同條項第2款辦理成立之評審委員會,與依同條項第3款成立之評選委員會有別,本法第5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4條已有規定(89929(89)工程企字第89026623號函)。機關依本法第24條規定之統包方式辦理者,其決標原則應依本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擇一辦理。其甄選廠商之程序,如係以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者,應依本法第56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辦理。機關依本法第24條規定之統包方式辦理者,其甄選廠商之程序,如係選出最優者為得標廠商,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即性質相近可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可用者,得免適用。依本法第56條第3項之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其規範範圍並無金額大小之分,故機關採統包方式辦理並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雖未達查核金額,仍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89518(89)工程企字第89013675號函)。

「租用衛星頻道部分屬於財物之承租,節目製作部分屬於勞務之委任,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4項規定,得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為財物採購或勞務採購。首揭計畫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依計畫性質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有關首揭計畫適用統包規定之疑義,依『統包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財物採購以統包辦理招標者,係指將細部設計、供應、安裝、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納入同一採購契約中辦理,首揭計畫係租用衛星頻道,並無本法有關統包規定之適用。」(88811(88)工程企字第8811366號函)

二、又「統包範圍不包括監造工作,例如 貴公司函關於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彰濱含有機質複合肥料廠建廠工程』,其監造人委任之疑義, 貴公司招標文件列載之監工尚非監造,合先敘明。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規定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本會8846(88)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已有釋例,故旨揭工程之監造工作,除依法令規定自行辦理外,應由 貴公司另行招標,不得併入該統包契約辦理。」(8983(89)工程企字第89019090號函)「 貴公司函關於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彰濱含有機質複合肥料廠建廠工程』,其監造人委任之疑義,……貴公司招標文件列載之監工尚非監造,合先敘明。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規定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前揭監造工作之招標,可依本法第39條規定之專案管理方式辦理,或將之視為『技術服務』,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其以前者方式辦理者,依本法第39條第2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規定,該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從事該工程之監造工作;其以後者方式辦理者,該工程設計人如參與投標,因屬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除有該條第2項『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 貴公司同意者』之情形外,該工程設計人應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8983(89)工程企字第890190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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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為我國採購制度最重要的一環,除了採購機關應深切了解本法之規定外,凡有意參與我國政府採購的國內外廠商,亦應充分認知、熟而生巧。《政府採購法律應用篇》從立法之初的條文釋義編寫方式入手,歷數次相關法令更迭、增刪暨施行結果,漸加入大量重要解釋函令和實務案例,是各界讀者循題解惑、理論實務兼顧的重量級參考鉅作。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314&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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