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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如何對外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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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其玄律師

案例

小玲是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學生,小玲的父母常要求她要拿重物跪在地上爬行,並趁機以腳踩小玲的手掌,甚至將小玲綑綁關在廁所,小玲的級任老師因經常發現她的身體、手腳與臉部有不明傷痕,校方發現有異,通報主管機關與警方處理,家暴的事情才因而曝光。經檢察官偵查後,將小玲的父母依傷害、妨害自由與強制罪提起公訴,小玲則被暫時安排寄養家庭照顧。試問:兒童或少年若不幸遭遇家暴,該如何尋求救援?

解析

家庭成員若是受到語言暴力、肢體暴力,或其他任何方式的暴力威脅,不論是身體上或精神上的,都可以撥打家暴專線113通報家暴防治中心,或是打110請求協助。如果是有立即協助必要,需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另外安置者,家暴防治中心也會協助安排,並有社工員協助幫忙申請保護令。相關求援資訊介紹如下。

一、執行業務者知悉家暴情形者應為通報: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之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或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以及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等情形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至於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述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兒少家暴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二、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或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而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二十四小時免付費113求助專線: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諮詢,是政府為便利民眾記憶,整合「兒童少年保護熱線」和「保護您專線」,以「113」電話號碼作為遭性侵害或暴力傷害的婦女、兒童及青少年的專屬報案電話。「113」代表的是1支電話、1個窗口、3種服務(家庭暴力、兒童保護、性侵害)。

該專線是全年無休、二十四小時免付費的求助電話,提供國台語、外籍配偶母語等接聽。接聽專線的社工人員可以在電話線上提供立即的諮詢,協助被害人辨識暴力、釐清受暴處境、提供目前可尋求協助的資源、討論因應暴力的方法、了解被害人接受後續服務意願等等,必要時,將轉介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人員提供後續的協助。

四、其他求助資源: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其他受家暴者的二十四小時家暴專線,尚有福利關懷專線、家防會申訴專線等。

此外,依家暴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因此除上述二十四小時家暴專線外,其他尚有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及各地縣市政府家暴防治中心的電話。

另家庭暴力防治網站是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成立的網站,而由社團法人中華溝通分析協會設立、維護,該網站提供陷入家暴困境的男性相關訊息,讓他們了解目前可以處理和解決的方法之外,更期待和與家人溝通困難的男性,分享預防暴力的方法。

案例中,遭受父母家暴的小玲,經校方發覺有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而若小玲對於其是否遭受家暴有疑問而欲求援時,依據前面介紹的求援管道,小玲可以撥打二十四小時免付費求助專線113,或其他求援專線。而其他人若發現小玲遭受家暴,也可致電通報113110或當地社會局(處),由社工員協助處理。

參考資料:家庭暴力防治專業人員工作手冊。

《青少年法律異世界》手冊免費贈閱,欲索取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文化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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