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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中午12時《ETtoday新聞雲》直播節目《雲端最前線》邀請李永然律師、立委、教授,與主持人深入探討「限制出境」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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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出境」於法無據又嚴重侵害人權,已經引起各界的重視,司法院也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打算編列專章,將「限制出境」法制化。2018年9月28日中午12時《ETtoday新聞雲》直播節目《雲端最前線》第447集《雲端最前線/限制出境無法源依據 修法不能走人權倒退回頭路》即邀請李永然律師至現場與立法委員蔡易餘、周春米、及輔大法學教授張明偉,一同與主持人楊文嘉深入探討「限制出境」的相關法律問題。

  現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的李永然律師在節目中,提出許多法律實務上的案例,說明「限制出境」侵害人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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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6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專文「《公司法大翻修》有限公司七大修正,企業經營更自由」

  《公司法》中的公司種類,有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而此次立法院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自民國90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對全台大小公司營運面均有實質的影響,無論是大型集團、小型公司、新創公司或是有限公司等,都涵蓋在本次修正範圍內。

  我國採用「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的公司也不少,本次《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相關規定的七大修正:

  1.有限公司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於民國102年1月30日引進,規定於《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原本僅適於「股份有限公司」,目的是在於避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獨立原則而有不公平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但本次修法,立法者考量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屬負「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股東,也是有可能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而規避其應負的責任,故也應一併納入規範,而在《公司法》第99條第2項增訂:「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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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取得勝訴仲裁裁決,要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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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由仲裁機構取得有利的仲裁裁決,可以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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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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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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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1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囚民也享憲法工作權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是《憲法》第15條所明定政府應該保障人民的權利。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6號解釋也提到:「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此號解釋也提到對受刑人因人身自由受限制所造成附帶受限制的權利,僅「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含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為等之措施),此外,其他《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均不得限制」。

  大法官羅昌發在本號解釋協同意見中也提到:「受刑人除因自由刑之執行,『當然附帶造成』其自由權利的限制,如居住與遷徙自由、無法返家團聚享受完整的家庭權;為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所為之必要措施,而額外限制受刑人之權利,如限制受刑人取得或持有監獄所特別禁止之違禁品外,應與一般人民享有相同的《憲法》上權利。」《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是否為此「當然」或「額外」受限制的權利?倘若不是,則應依據《憲法》規定加以保障,使受刑人得以行使「工作權利」。

  工作權是屬於《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範圍,定義上可分為提供人民工作及保障工作。前大法官吳庚曾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4號解釋中提到:「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應為:1.人民作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受國家之保障,且屬工作權之核心部分。2.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3.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即是著重於對工作的保障。如果按此解釋,而純以保障工作權的方向來談,則因受刑人入監服刑時,因已無任何工作,即無所謂工作權保障問題了。因此,這裡所談的,應該是要不要提供給受刑人工作,也就是受刑人可不可以覓尋工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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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何時執行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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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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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5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假釋准駁是看改過向善還是社會觀感?」

  近日在一週內先後有兩則報導,涉及兩位在服刑中的受刑人,其刑期的執行率已超過六成,又是屬於「初犯」,累進處遇分數也已達到標準,提出假釋申請後,初審均已獲得通過,但在法務部矯正署複審時,卻都遭到以「社會觀感不佳,有再行考核的必要」為由,而駁回這兩位受刑人的假釋申請。

  按我國《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既然假釋的申請及核准的程序及條件,法律已有明定,未料法務部矯正署在審核假釋時,竟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而駁回申請,令筆者大感不解。

  我國假釋條件是規定在《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按照法律規定的假釋要件來看,在於受刑人是不是已經符合假釋的門檻,同時受刑人是不是已經有「悛悔實據」。假設受刑人已有悛悔實據的話,即應當准予假釋,因為《刑法》規定假釋的目的是在鼓勵受刑人,使他們能夠改過向善,但現在法務部卻是加上一個法律所沒有的條件,以「社會觀感不佳」做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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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因應中國大陸不動產環境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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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中國大陸房地產的漲幅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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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他人著作,有何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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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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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7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法務部矯正署吳景芳教授專文「人滿為患,擴建監獄不如微罪不舉」

  觀察監獄執行現況,目前最為各界質疑者,應是監獄過度擁擠問題。《監獄真相大揭露》書中資料指出監獄嚴重超收現象,特別是都會型的監獄更為嚴重。

  監獄過度擁擠,不僅行政所需空間不足,受刑人使用的工作場所、活動運動場所及舍房空間等,均呈現不敷使用的窘境。儘管受刑人一人一床的政策已經確立並積極推行,但是,目前受刑人使用、居住空間不足的問題,依然存在。

  更有甚者,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我國監獄管理人力,早就呈現負擔過重情形,因此,透過積極增建監獄以改善受刑人超收現象,此舉反將更惡化管理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凡此種種,均為當前獄政制度中急需改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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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4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把人關起來就是正義?復歸社會才是良策」

  民國97年間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出爐後,認定《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就看守所不利的行政處分,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且羈押被告及受刑人與監所間,並無「特別權利義務關係」,開啟了羈押被告及受刑人,除身體自由外,仍受《憲法》人權保障,對監所人權保障邁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之後,有關監所人權保障的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654號、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紛紛出現,顯示國人對監獄人權的關注,更勝從前。其中,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更指出:「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並非在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除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外,不得限制之。」這個解釋等於是對「自由刑的定義」及「刑罰權範圍」,訂定了具體的規範方向。

  民國107年間,法務部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這是我國《監獄行刑法》自民國43年施行以來的12次修正中,最具全盤性修正的。此次修正,總體而言,法務部可說是展現了革新矯正執行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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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智慧財產權被侵害,而提起訴訟,法院如何計算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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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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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接受中國大陸「民主與法制周刊」專訪,主題《個體與全局:為兩岸法學互通傾心盡力》

李永然律師於2018年7月19日出席《第七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暨兩岸法學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討會》時,接受中國大陸「民主與法制周刊」專訪,分享20餘年來與兩岸法學交流的經驗及未來的期許,內文截錄於下:

  1973年,18岁的李永然成功考进台湾大学法律系司法组,虽然在联考中他的分数刚刚擦过台大法律系的边,但是四年后,他却是以第一名的成绩考进台湾大学法律系研究所硕士班。在这之后,不论是硕士班的考试,还是获取律师执照的律师高考,李永然一路披荆斩棘,成绩名列前茅。用现在的话说,俨然学霸本尊。23岁时,李永然取得律师执照开始执业,虽与大家处于同样的起跑线,可学霸就是学霸,没两年就为文星杂志创办人萧孟能先生代理刑事自诉案件。那段时间,因萧孟能与李敖间的官司、胡因梦与李敖间的官司,让李永然声名鹊起。谁承想,这些知名人物选中的李永然律师那时竟然还不到三十岁。

  1985年,李永然三十而立的时候,自行创立了永然法律事务所。三十岁就能干这么大的事,放到现在是不敢想象的。李永然曾经接受访问时,笑称自己是士林菜市场鱼丸摊贩之子,从小耳濡目染销售技巧,这样的经历练就他极强的沟通能力。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除了要具备专业的法学功底,与人沟通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说,正是先天的成长环境和后天的勤奋造就了日后李永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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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將房產抵押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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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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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契約的當事人何時可以行使終止權?

文◎李永然

一、租賃住宅契約的終止:

  按出租人與承租人如果租賃標的物為「租賃住宅」(註),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契約,法律並未禁止。由於「租賃契約」是「繼續性契約」,雙方合意終止時,只向將來發生效力而不溯及既往;亦即「終止」不同於「解除」。但如果是「出租人」或「承租人」於何種情形下,可以單方行使終止權?筆者擬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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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能否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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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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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受刑人權益保障,法務部擬大幅修正《監獄行刑法》、《羈押法》,藉舉行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由於受刑人的監獄人權日益受到重視,法務部決定大幅修正《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並在2018年7月20日舉行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此次《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納入許多新規定,總計更動條文約50條,佔了《監獄行刑法》三分之一。《羈押法》更由原本39條增加至113條。與會專家、學者大多認為這次的修法對監所人權中的收容環境、衛生、醫療、接見通信等權利,均有改善。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李永然律師也肯定法務部此次對《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的修正,呼籲各界應重視受刑人的人權,監獄並不該只是將受刑人監禁而已,應該讓受刑人透過教化,促進他們改過遷善,並培養生活技能,讓其有朝一日重返社會時能被大家所接納,並成為有用之人,彌補所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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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得稅的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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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劉懿德律師

日前有媒體報導,因於去年底有一位YouTuber公開表示其收入所得,引起國稅局的關注並開始就一些較有名氣的YouTuber進行稅務稽核,過程中有其他YouTuber表示其創作於國外平臺上架時,國外平臺商即會收取費用,而與國外平臺商相關的收入在臺灣又要納稅,等於被剝兩層皮(註1),而此爭議主要存在於YouTuber自國外平臺所得收益(例如頻道廣告分潤),究竟是「我國境內所得」抑或是「境外所得」?而國外平臺業者所得又是否需要向我國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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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超過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仍未繳費,有何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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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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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7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團體納管?先制定基本法保障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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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6月27日報載,立法院希望在本會期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因此立法院臨時會於民國107年6月26日針對《財團法人法》草案進行協商。在《財團法人法》草案協商當中最大的爭議點之一,就是「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管的問題?

  在《財團法人法》協商會議當中,大部分的意見都認為應該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包括宗教事務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葉俊榮部長也認為應該尊重「宗教自律」,宗教財團法人不宜納入《財團法人法》。至於持不同意見的法務部,認為宗教財團法人應有某種程度的規範,考量執行問題,可擬訂「宗教財團法人5年內不適用此法」的規定,但內政部長則反對此一方法。而多數立委認為宗教財團法人應該要排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唯司委會民進黨籍召委段宜康認為,宗教團體主張要有《宗教團體法》才能接受《財團法人法》及《社會團體法》監督,但要審《宗教團體法》草案時又反對立法,形成互相牽制,他無法接受「緩兵之計」的反對理由,而支持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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