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企業家規劃身後遺產 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文 ◎ 李永然律師
「錢」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自古以來,「金錢」的誘惑力及影響力可以說是無人能擋、無遠弗屆。常人道:「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足見金錢的誘惑力。
★2019.09.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企業家規劃身後遺產 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文 ◎ 李永然律師
「錢」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自古以來,「金錢」的誘惑力及影響力可以說是無人能擋、無遠弗屆。常人道:「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足見金錢的誘惑力。
2019.8.2 ETtoday東森新聞雲記者王淑君報導「訴訟不用上法院!李永然律師教你善用仲裁不吃虧」
▲李永然律師與所內律師谷逸晨共同執筆撰寫《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教讀者善用仲裁解決紛爭。(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文◎林貴卿律師
案例:
阿寶申請多個寶可夢遊戲帳號,認真抓寶,每位訓練家都達到40等級,也獲得超多道具及「稀有」、「傳說」及「幻」之寶可夢。阿寶透過「FACEBOOK」及「某數字寶物交易網」刊登出售寶可夢帳號的訊息,希望能轉點零用錢。幾天後阿寶收到假買家「阿夢」的訊息說,願意以五千元購買一個40級訓練家帳號,但沒有「某數字交易網」帳戶,要求透過「LINE」私下交易。阿寶看到假買家「阿夢」傳來匯款明細表後,信以為真透過「LINE」交付寶可夢帳號密碼給假買家「阿夢」,阿寶刷存摺沒有看到款項入帳,才發現假買家「阿夢」傳來的匯款明細表上根本不是阿寶的帳戶,也聯繫不上假買家「阿夢」,阿寶驚覺遭到詐騙。試問:假買家「阿夢」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解析:
誰有權召集「股東會」?
文◎吳任偉律師
為強化公司治理,落實股東會召集權制度,新修正《公司法》第173條之1,增訂「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1.原有的股東會召集管道看似多元,但事實上在過去所發生的公司經營權爭奪戰案例當中,持有多數股權但未掌握董事會的股東,似乎未必能順利召開股東會,甚至經常出現「雙胞股東會」的爭議案!
非公開發行公司須申報公司內部具有一定控制權者相關資料
■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新修正的《公司法》第22條之1是為防制洗錢、增加法人透明度而新增的規定。原本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1項(註1)即已負有應向主管機關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義務;而本次新增之《公司法》第22條之1則是參考《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擴大規範範圍,課予非公開發行公司也有申報公司內部具有一定控制權者相關資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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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於信託期間的房屋稅、地價稅如何處理?
■李永然律師
首先以「不動產信託」為例,辦理不動產信託時,委託人應將信託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名下,《信託法》第4條第1項也明定:「以應登記……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如果該不動產為「房屋」,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涉及《房屋稅條例》所規定的「房屋稅」;此時應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若「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則該「信託財產」為受託人所「公同共有」(註1)(《信託法》第28條第1項),應由「共同受託人」推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時,則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