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出租人出租租賃住宅應遵守的事項

couch-1835923_1920.jpg

李永然律師

 

出租人出租租賃住宅,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時,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租賃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其不得約定事項包括:1.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2.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3.其他顯失公平事項(參見《租賃住宅市場經營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

二、「押金」的金額不得逾「兩個月的租金總額」,將來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的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的「賸餘押金」。

三、出租人提供的「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四、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的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的狀態;出租人也須向承租人說明「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同時要交代有修繕必要時的聯絡方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第13條、第8條)。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

為協助民眾認識、運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共同策劃《住宅租賃法律實用手冊》,李永然律師結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高雄所律師共同撰文,解析「包租業」、「代管業」相關法律與「出租人」、「承租人」應有的法律知識,並輔以案例說明。

《住宅租賃法律實用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與「台灣房屋內湖捷運AIT店」的贊助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至六本回郵32元;索取六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