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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經營「代管業」及「包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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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我國已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該條例也規範「經營代管業者」及「經營包租業者」。這兩種「租賃住宅業者」應遵守該條例規定,方不致違法。

要合法經營「代管業」及「包租業」,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辦理設立登記: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如果是在民國107626日以前已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者,還可自民國107627日起繼續營業二年,二年屆滿如尚未合法領有「租賃住宅業務證」者,就不得再繼續營業。又如經營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申請許可應依《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每案繳納「許可費新台幣五百元」。

二、須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加入登記所在地的「同業公會」。

三、僱用「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必須是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設有該證書的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尚應再受訓練並換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6條)。

四、注意契約的簽訂:如果是「代管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後,才能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如果是「包租業者」,則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租賃住宅,並與其簽訂「租賃契約書」後,始得刊登廣告及執行業務(參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8條、第29條)。

如果「代管業者」、「包租業者」不遵守前述規定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其他規定,該條例於第四章第36條至第39條,其計四條條文訂有「罰則」,輕者處「罰鍰」,並限期改正,如違反情事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勒令歇業」(參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6條)。

欲投入此一行業,以遵守法令為要,方可建立合法優良業者的形象,並免受罰。

(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廷鈞地政士為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執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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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民眾認識、運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共同策劃《住宅租賃法律實用手冊》,李永然律師結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高雄所律師共同撰文,解析「包租業」、「代管業」相關法律與「出租人」、「承租人」應有的法律知識,並輔以案例說明。

《住宅租賃法律實用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與「台灣房屋內湖捷運AIT店」的贊助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至六本回郵32元;索取六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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