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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4 Wed 2017 13:56
不良父母,子女要付扶養費嗎?
- Jun 10 Sat 2017 10:27
何謂汽車保險人的代位權?
- Jun 09 Fri 2017 12:14
仲介人員應於何時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 Jun 06 Tue 2017 17:01
五年之癢成離婚新主流!
五年之癢成離婚新主流!
■永然文化編輯部
「七年之癢」已成過去式!根據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去年平均每天有147.53對離婚,離婚者中又以結婚未滿五年居多,占33.6%。看到這麼高比例的數字,小編趕緊問問對婚姻權益很有研究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的看法。
- Jun 06 Tue 2017 11:04
繼承人如何為限定繼承?
- Jun 03 Sat 2017 17:54
2017.06.03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司法改革應正視「法官專業能力」與「律師職前訓練」的問題核心》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日前就「律師職前訓練」等議題做出決議,認為應參照先前第四分組決議,即律師也應於司法機關歷練實習,並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之後,第二分組另就「設立專業法院、法庭」之議題,決議未來應設立商業法院、勞動法院與稅務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引進相關配套措施,並強化法官辦理此類案件的專業能力。筆者認為,司改會議有意藉由上述決議,提升律師與司法官之專業能力,固然有助於改善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不過,上述兩項決議內容,僅論及形式或組織層面,似乎無法解決問題的核心。
首先,就專業法院的議題,雖然司法院有意藉由專業法院的設置,並配合商業、勞動與稅務等案件類型的特殊需求,引進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協助案件進行,強化紛爭解決的功能。然而,設置專業法院,目前似乎僅是從法院組織的觀點,在普通法院外,另外設立專業法院而已,並未就法官專業能力部分提出配套方案。如果在設立專業法院後,仍然是由既有的法官進行審理,專業法院的設置,只是徒增法院組織的複雜程度,並沒有實質提升司法的專業程度。
換言之,司法能夠發揮紛爭解決的功能,關鍵應該在於法官的專業能力,而非只是法院的組織型態;專業法院的前提,應該是法官的專業能力。因此,司法改革應先思考如何提升法官就商業、勞動與稅務案件的專業能力,未來再從長計議專業法院如何設置,方為正途。
- Jun 03 Sat 2017 16:55
銀行不當銷售TRF,金管會開罰
銀行不當銷售TRF,金管會開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林貴卿律師
據106年6月2日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及自由時報報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金融業者不當銷售TRF商品未落實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戶或客戶財務資料審核、及未確實審查董事會紀錄等缺失行為再次開罰(可稱為TRF第五波裁罰),再再凸顯出金融業者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的嚴重缺失,並亟待檢討及改善。
- Jun 03 Sat 2017 10:40
大陸台商需注意《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