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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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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納稅者」享有「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即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然何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其乃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的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結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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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障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希望民眾一旦遭遇與稅捐稽徵單位的紛爭時,懂得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防衛,保障自身的「賦稅人權」。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至六本回郵32元;索取六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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