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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天天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建設公司交屋後,甲發現房子有不少缺點,甲要如何向天天建設公司主張不完全給付?

■李永然

出賣人所交付之買賣標的物,如有「不完全給付」的情形存在,就構成「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是債務不履行的一種,構成「不完全給付」,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即(1)須債務人為給付,(2)須給付為不完全,(3)須可歸責於債務人。

而前述的「須給付為不完全」,乃指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

買受人如遇到上述情形,要向出賣人追究其法律責任,可以援引《民法》第227條的規定,向債務人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行使其權利;如果還生有前述以外的「損害」時,買受人並得請求賠償。此一「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適用一般時效的規定,即消滅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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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3219住商-天母》《永然房地產法律園地7-2015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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