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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發生糾紛,可運用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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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與乙二人訂立房屋買賣契約,雙方於契約書中訂有一條,如雙方因本買賣契約發生爭議時,同意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出賣人甲認為買受人乙違約,此時該怎麼辦?

解析

我國訂有《仲裁法》,該法律容許民眾或廠商發生民事糾紛不去「法院」打官司,而到「仲裁機構」運用「仲裁」方式解決民事紛爭。

但要到「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爭議仲裁協會……)仲裁,必須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仲裁法》第1條)。

   以本案例而言,出賣人甲既然與買受人乙事先已於買賣契約書中訂有「仲裁條款」,且明定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做為仲裁機構,一旦發生糾紛,出賣人甲可以逕自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由仲裁人組成「仲裁庭」,作出「仲裁判斷」。「仲裁判斷」於經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就可進行「強制執行」(參見《仲裁法》第37條)。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中心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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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灣仲裁法律師實用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執筆,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若索取兩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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