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訂定「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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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依上所述,「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其為當事人提付「仲裁」進而解決爭議的主要根據。所以,除了法律規定「強制仲裁」(註3)外,當事人間進行仲裁程序必須以有合法有效之「仲裁協議」的存在為前提。訂立仲裁協議,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的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的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時,也可依法視為「仲裁協議」成立(參見《仲裁法》第1條第3項、第4項)。

二、仲裁協議一般至少包括:當事人、一定的「法律關係」、由該「法律關係」所生的爭議當事人間同意交付仲裁的合意。

三、仲裁協議除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包含「仲裁人人數」、「仲裁機構」、「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語文」、「仲裁事件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或規則)……」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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