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房屋倒塌拆除後,原所有權人對此財產損害有何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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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吳任偉律師

南台大地震,造成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台南市政府在完成搜救任務後,已將維冠金龍大樓拆除完畢。試問:原所有權人對此財產損害有何權利主張(或保障其權益)?

維冠金龍大樓屬於《民法》第799條第1項所稱「區分所有建築物」,其既經拆除,原區分所有權人就該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即已滅失,原則上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 至於基地(土地)部分,則仍保持共有狀態。 類此天災所造成毀損而無法居住的建築物,政府雖可協助拆除,但若要重建,原則上仍須自籌經費。

在究責方面,若能證明維冠金龍大樓的倒塌主因是源自於人禍(例如建商偷工減料、建築師設計規劃失當、主管機關違法核照等),則可分別從民事侵權(包括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刑事犯罪以及國家賠償等方向尋求救濟。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民事侵權的訴訟案例上,常見所謂的「一案公司」,其往往在建案銷售完畢後,隨即將公司解散,受災戶不但連最基本法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都無從找人,更遑論倒塌後的民事求償責任了!實務上的訴訟主張,除可以建設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股東為共同被告外;若有充足證據顯示,該建築物的建築師、設計師或監工等,亦有違反建築法規的規範義務,亦可依民法第185條主張渠等應依法負起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

至於進行民事訴訟時所需繳納的裁判費或保全程序的擔保金,目前雖尚未制定類如廢止前《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的特別規定(例如:災民以訴訟求償時得免裁判費,進行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得免擔保金,政府基金得墊付訴訟鑑定費用等);但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之規定,法院對於「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仍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受災戶(希望戶)可善用此法律機制,以維護自身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電話:07-216-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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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修正之《民法》物權編通則與所有權章,針對共有物不動產分割方法、效力與抵押權等,均有諸多修正,另增訂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及其相關登記,這些都與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債權人、抵押權人、投資人等財產權益息息相關。此外,「相鄰關係」與「無權占用」問題,亦是此次物權編修訂的另一重點,如何處理通行權、越界建築、施工損鄰,甚至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等疑難問題,《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將依據最新規定,一次蒐齊,完整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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