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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陳曉祺

所謂「權利變換」,就是每個權利人或出資者以自己對於這個都市更新案的投入價值比例,來分配重建以後的建築物。「權利變換」可以說是一個貫穿制度的主軸,無論是自辦或公辦都市更新,又或者是自行成立都市更新會或與建商合作,甚至是以協議合建辦理都市更新的情況,都會接觸權利變換。

權利變換之程序簡介如下:

一、提出權利變換計畫書: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所規定之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實施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權利變換計畫時,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除權利變換計畫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1.經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同意或核准為實施者之證明文件。

2.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但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者免附。

3.權利變換公聽會紀錄及處理情形。

4.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二、權利變換計畫變更之簡化作業程序:

下列情形之變更,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

1.計畫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更正。

2.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者。

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辦理時之信託登記。

4.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

5.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

另若原參與分配者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原不願意參與分配者表明參與分配,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其他權利人之權益者,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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