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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張謀勝律師

【問題】

  甲公司於99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天使之翼」並經公告,作為甲公司製造、販售成衣商品之標識,並委請知名藝人代言,推廣該商標之知名度。乙公司未經甲公司之授權,於民國101年間將「天使之翼」作為其公司成衣商品之標識,侵權行為時間為1個月,於是甲公司對乙公司提起商標侵權行為的訴訟。試問甲公司依法如何計算其商標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

【解析】

  首先,依照我國《商標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此為我國《商標法》針對商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範。

  以下筆者將藉由本文向讀者介紹各種計算損害賠償之方式:

  1.我國《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所稱「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計算方式,是採取「具體損害計算」,商標權人需先證明自己就該商品之營業收入金額為何,在減去在侵權行為期間商標權人就該商品之營業收入金額,例如:甲公司原先平均每月營業收入為新台幣2000萬元,乙公司販售侵權商品1個月的期間,該月期間甲公司營業收入降低為新台幣1200萬元,則甲公司受損害之金額為新台幣800萬元。

  2.我國《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所稱「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之計算方式,是採取「總利益計算」,即是侵權行為人販售該商品所得的利益總金額為何,例如:乙公司販售之侵權商品全部收入為新台幣900萬元,甲公司即可主張新台幣900萬元之損害賠償,但乙公司可以提出相關成本單據以證明其成本金額後並予以扣除。

  3.我國《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所稱「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之計算方式,是採取「零售價多倍賠償」之計算方式,以侵權行為人販售侵權商品之零售價進行計算,不考量侵權商品之批發價或優惠價等價格,例如:乙公司販售侵權商品之零售價為新台幣5000元,以最高1500倍計算,甲公司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750萬元,但倘若查獲乙公司販售之件數為2000件者,因超過1500件,則以2000件進行計算,該損害賠償金額即為新台幣1000萬元。

  4.我國《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所稱「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之計算方式,是採取「授權金額決定說」的計算方式,是依照商標權人實施商標權授權時所收取合理授權金之金額做為損害賠償金額,此時商標權利人通常會提出其與被授權人簽訂之商標授權契約書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之依據,例如: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商標授權契約時,約定收取之授權權利金為新台幣400萬元,則以該授權金新台幣400萬元為損害賠償之計算。

  綜上所述,甲公司對乙公司提起商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時,其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即可依照《商標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所列各種計算方式,選擇較有利於己的計算方式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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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3123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31043月第99期第36-37頁》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商標侵權行為的損害賠&idno=6814&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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