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1北大武-520  

■羅美棋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在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付款之票據。

如果就票據付款人來區別,匯票是委託他人付款,本票由發票人自己付款,支票則是委託金融業者付款。

要怎麼開立本票呢?我們可以在文具行購買已印好的本票來填寫,也可以就一般紙張依票據法規定簽寫,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簽發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不記載本票無效):

一、標明「本票」。

二、一定之金額。

三、無條件付款。

四、發票日。

五、發票人簽章。

其次也應記載事項(不記載本票依然有效):

六、發票地:如未記載就以發票人之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為發票地。

七、受款人:如未記載就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八、到期日:如未記載就視同見票就應付款。

九、付款人:如未記載就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在司法實務上,常見不知本票為何物之人,戲稱文具行買的本票為「玩具本票」,以孩童玩物視之,輕易的簽章,誤認為不具法律效力,等收到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才知道其嚴重性。此外,就執票人立場言,如以一般紙張書立本票,應請發票人加註:「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一般文具行印之本票,都已印妥),如此倘不獲付款時,可減省另要求作成拒絕證書之麻煩。

理論上應先有發票,才有付款,換言之,本票之發票日應先於到期日,最起碼也應同日,不過實務上常有誤寫為到期日在先,發票日在後者(如86年4月10日到期,86年5月10日發票),實務認為仍為有效票,應以發票日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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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社會中,以支票代替現金,為時勢所趨,不僅可節省時間,亦可避免被劫的危險。然而如何正確簽發支票?哪些支票會被退票?背書有何責任?如何善用禁止背書轉讓以保權利?如何註銷退票紀錄,何種情形會被拒絕往來?均為工商負責人及從事會計工作者不可或缺之知識,《如何使用支票──兼論本票實務問題》針對上述問題以淺而易懂之文字從司法實務解析,並兼述本票如何聲請強制執行,本票被偽、變造或票據債權不存在如何處理。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490&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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