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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須注意企業間不能直接貸款

依中國大陸的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間所頒布的《貸款通則》,其第61條明文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林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而如果企業間訂立所謂的「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大陸國家法律規定和政策的,應認定為「無效」(註1)。

二、企業可以委託貸款

依上所述,企業間不可以直接貸款,但可以「委託貸款」。何謂「委託貸款」?依大陸《貸款通則》規定,其乃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提供資金,由金融機構(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條件發放的貸款。所以,「委託貸款」實際上相當於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委託貸款」應運而生的原因,乃是大陸《貸款通則》明令在沒有實際貿易背景時,不同法人實體帳戶之間的資金轉移,要通過委託金融機構來實現企業間資金的相互融通(註2)。

三、銀行經手的「委託貸款」與銀行的「自營貸款」 不同

「委託貸款」與銀行透過以自有資金、吸收存款為來源而自主發放、自擔風險的「自營貸款」有何不同?現闡述如下:

一是委託貸款中,銀行係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其要求發放貸款,借款人是委託人所指定的特定人;而自營貸款中借款人則是由銀行根據自身的營銷策略、信用評價和風險控制等因素自主確定的。

二是委託貸款中,銀行作為受託人,只是依照委託人的要求辦理貸款手續,因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而自營貸款中,銀行是自己承擔法律後果,亦即自主經營、自擔風險。

三是委託貸款中,銀行向委託人收取「委託手續費」,貸款利息歸委託人所有;而自營貸款則係銀行自主發放貸款,收取利息是其追求的直接目標(註3)。

四、結語

大陸台商必須入境問法,資金融通一直是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的困擾,然不論如何,在進行企業間的借貸時,務必注意大陸《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同時也要認識「委託貸款」與「自營貸款」的區別。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1:參見倪維著:中國大陸台商資金運用寶典,頁173201112月初版,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出版。

2:參見王宏著:中小企業融資指南,頁2820105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3:參見王宏著:前揭書,頁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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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借貸與融資擔保法律實用手冊》由康和證券集團、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針對大陸台商融資擔保與借貸規定分成「金融業務」、「融資擔保」與「債權實現」三大篇詳加介紹;舉凡台商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須知、台商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法律須知、台商對抵押貸款的法律須知、台商對權利質押的法律須知、台商運用應收帳款質押的法律須知、台商運用共同保證的法律須知、在大陸的擔保物權人如何實現債權……等課題,由深耕台商法律事務多年的李永然律師等一一道來。有意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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