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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ETtoday新聞雲記者王淑君報導「回郵索書!李永然為你解決遺產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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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當繼承事件發生時,代表繼承人即需面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的繼承問題。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汽車、其他動產、不動產、生前著作、商標、專利、銀行存款等,不一而足。基本上,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財產是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在遺產未分割前,該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且公同共有的遺產,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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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撰「兩家公司要進行一筆交易、內容涉級『營業秘密』要如何簽訂『保密合約』?」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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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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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所撰「都市更新重建時 不動產所有權人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的注意事項」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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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

一、以重建方式進行都市更新,可以與「實施者」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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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udn聯合新聞網法律前線刊登「二十年交情決裂 他催討五十八萬元債務撕破臉、亂刀把同窗砍死」,李永然律師以案例解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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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古人有云:「朋友有通財之義」,因而社會上常有朋友或同學間告貸的事發生,向朋友借錢就是「債務人」,依法負有清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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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投入都更,你準備好了嗎?》一書作序

李 序

  《投入都更,你準備好了嗎?》一書,乃余與黃斐旻律師、陳淑芬律師、陳曉祺律師、吳任偉律師四位資深律師共同策劃、撰述而成。全書主要分成四部分,第一章「都市更新制度概說」,旨在使讀者了解現行都更制度的概況,並比較自辦更新中「權利變換」與「協議合建」之相異處。第二章「自辦都市更新的方式」,先是簡要說明都更中的要角──實施者,再針對不同實施者(或由建商擔任,或由住戶自組更新會任之,或由地主出資委任專業公司代理實施)所衍生的相關問題提出解答。第三章「都市更新實施流程及其相關注意事項」,則自劃定都更地區、更新單元階段始,依序進入擬定及報核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階段、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暨其他權利人、舊違建戶之法律地位及處理方式、選屋分配等議題,詳為解析箇中的法律規定和實作技巧。第四章「實務案例解析」,則藉由列舉的六則判決與簡析,釐清爭議兩端的是非和勝算,使讀者防患於未然。

  由於都市更新施行過程中,台北市士林區發生「文林苑都更爭議」事件,嗣後《都市更新條例》因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有部分條文違憲,為此該條例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進行修正,終於完成立法三讀修正通過,並由總統於民國108年元月30日公布施行,故新修正的條文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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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免費贈閱,歡迎來函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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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而為人,有著各式各樣的想法與作法,也有著各式各樣的遭遇。當不同的想法與作法碰撞在一起,所衍生的問題與糾紛也可能隨之而來。這些問題與糾紛可大可小,有的互相退讓一步,化爭端於無形;反之,有些小問題、小糾紛,卻因雙方不願讓步,反而越演越烈,導致無可挽救的後果。

  一個人自呱呱墜地伊始,即意味著投入苦海人生。世人嘗感喟:「人生難脫生、老、病、死、苦!」何出此言?蓋打從一個人出生、成長、學成、工作,而後組織家庭,一路行來,無不屢遭挫折與挑戰。於職場失意者,或面臨謀職不順、工作不力、失業、資遣、退休金無著等窘境;成家立業後,又陷不孕之苦,或遇子女難受教,行為乖張,甚而殺害父母者亦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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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依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社會大眾常透過捐贈的方式,表達對自身宗教信仰的支持,故宗教團體財產實具有公眾財產性質,應加以保障。特別是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因價值高昂,更應特別注意自身權益的維護。

   長期以來,我國部分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或因未辦理寺廟登記,或因相關法律規定該類不動產不得由宗教團體承受,或因宗教團體無力負擔相關移轉稅賦等因素,而有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情形。此種實質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不一致的情形,於宗教團體與該自然人相互信任時,或尚無太大問題,然於該自然人死亡後,恐因繼承人心生貪念,而將宗教團體所有的不動產據為己有。如此情形,宗教團體與該自然人的繼承人就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將衍生私權糾紛,除耗費司法資源外,宗教團體的財產也無法獲得充分保障。

   有鑑於此,內政部主動提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旋於同年5月20日三讀通過該條例草案,並經總統於同年6月8日公布,依法自同年6月10日起施行,殊值肯定。宗教團體就內政部主動提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立法院也火速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表達高度的感謝,此一立法對於宗教團體財產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故筆者建議宗教團體應儘速就《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的條文內容加以瞭解,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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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傳承、不動產信託與借名登記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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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二代,如何富過三代?事業有成的企業家,不僅希望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甚至冀望讓企業得以代代傳承,不僅守成,尚可壯大企業。但更多的是企業家身後爭產、甚至打官司、將家醜曝曬在大眾面前。然而國外卻多有百年家族企業,如羅斯柴爾德家族、默客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等,可見代代傳承不是做不到,而是要如何做到!「法律」,就是最佳的保障。

  要做好家族企業傳承,首先要提早準備!以免毫無準備,分產無依據,於是對簿公堂,這也是最常見的糾紛來源。再者,了解傳承的方式,並做好傳承規劃。同時也要制定家族傳承的制度,免得紛紛擾擾,無所依據。才能避免家族間爭產或家族企業崩壞,致家道中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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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公寓大廈管理法律一本通》一書五版作序

李  序

台灣地狹人稠,自民國七○年代,隨著工商業發達,經濟起飛,都市興起,居住的形態也有所改變,尤其在都會地區,以「公寓」、「大廈」為常見的居住模式,但因早期對於「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的分擔,欠缺法律上的規範,因而發生住戶間爭執及與管理委員會的糾紛亦層出不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於民國8469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回顧該條例當時的制定背景,是因台中「衛爾康餐廳大火事件」,燒死64條人命及10餘人受傷之後,各界對於相關法令的缺失感到不滿,於是立法院迅速通過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做為公寓大廈管理的依據,也象徵我國公寓大廈的管理進入了「住戶自治」的時代。此一有「居住憲法」之稱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總統於民國84628日正式公布施行至今,已有20多個年頭,在這段期間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歷經數度的修正。但不可諱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管理組織方面,特別是針對所謂的「管理委員會」以及「管理負責人」這部分,目前在整個實務運作上仍有其缺憾之處,部分公寓大廈到目前為止,仍舊沒有依照規定來成立管理委員會或者選任管理負責人,特別是老舊的公寓大樓尤其嚴重。民國1101014日高雄發生了「城中城大火事件」,不幸又奪走46條人命,事件發生後才發現這麼大的一個社區,竟然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當地人視之為「鬼樓」,造成社會一片嘩然。一個住宅社區若連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都沒有成立,那依照相關規定應該進行的「公安」、「消防」、「社區保全」或者是社區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就不可能完成,對於住戶的安全是沒有任何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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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長照服務契約應注意事項

文◎林易陞律師

一、長期照顧政策的落實與長照服務契約的簽訂

  作為我國長期照顧政策的一環,我國在民國(下同)104年6月3日公布《長期照顧服務法》,並定自106年6月3日起施行。此一立法對於我國有重要的意義,因為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我國已於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107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註1),可以想見未來十年長期照顧服務的需求將會大增,所以《長期照顧服務法》確實有其功能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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