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免費法律手冊贈閱~~送完為止

租賃住宅應於何時返還押金?

bedroom-690129_1920.jpg

劉芝容地政士

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之規定,押金返還之時期為:「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而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出租人是否可以沒收押金,則要看租賃契約的內容及承租人是否已提前通知出租人等等情況而定。

不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明定有下列情形時,承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但同條第3項規定:「承租人依第一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前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所以承租人仍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義務。

(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執業地政士)

----------------------------------

為協助民眾認識、運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共同策劃《住宅租賃法律實用手冊》,李永然律師結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高雄所律師共同撰文,解析「包租業」、「代管業」相關法律與「出租人」、「承租人」應有的法律知識,並輔以案例說明。

《住宅租賃法律實用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與「台灣房屋內湖捷運AIT店」的贊助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至六本回郵32元;索取六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